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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适应“金税工程”的实施要求,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的基础准备工作,根据稽核业务管理的需要,现就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申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纳税申报填列的《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明细表》(以下简称“清单”)及税务部门填写的《 月份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应由各征收单位按月收集整理,装订成册。纳税人采取电脑(含防伪税控机)软盘申报并已将发票信息录入电脑的,应打印清单随同电子软盘一并报送主管征收机关。各征收单位应将上述资料移交给所属县(区)或地级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流转税管理部门与征收单位、征收单位与企业之间要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移交的签收登记工作。
三、今年4月份以前的“清单”及“明细表”的移交工作应在6月底前完成,目前仍未填报“清单”和“明细表”的纳税人及征收单位,应立即按照《关于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补充通知》(粤国税发[1998]14号)的规定补充填报。
四、对纳税人在规定期限仍未按要求填报或漏填、错填的,可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这项工作是实施“金税工程”的重要基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务必保证此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