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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管理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01 生效日期: 1999-05-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计划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根据《深圳市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基金的管理机构
  1、深圳市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会不设专职人员,与市计划局文教科技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项目的筛选、资金的发放和资金回收等管理工作。
  2、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财务情况接受财政监督,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月报和年报表。

  二、支持方向
  1、支持对深圳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关键技术进行科技开发;
  2、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生产,立足于企业进行工业性试验,开发市场前景良好、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形成工业化生产的高新技术及产品;
  3、支持在引进科研成果、先进技术设备的基础上,通过二次开发、消化、吸收和创新,实现产品的国产化;
  4、支持“三高”农业的发展,开发推广使农业增产增收、出口创汇的技术。

  三、立项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每年度市计划局与市科技局颁布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向计划局文教科技处提出立项申请,填写《深圳市新技术开发推广项目计划任务书》,并经主管集团(总)公司签署意见后随其他有关材料一起报送计划局文教科技处,文教科技处接到申请材料后,对项目进行考察评审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后下达。
  2、申请立项须提交的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交《深圳市新技术开发推广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企业登记注册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4)申请立项时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5)其他必须的材料。

  四、基金的使用与回收
  1、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实行合同制有偿使用制度,资金使用期原则上为一年,除全额回收本金外,还要收取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率按放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下浮20%计算。
  2、资金的发放。经批准立项的新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在基金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新技术开发推广项目资金使用合同书,并由指定的专门科技贷款担保机构或资信状况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第三方法人给予担保后,办理具体放款手续,由基金会直接将项目资金转入项目承担单位的银行帐户。
  3、资金的回收。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新技术开发推广项目资金使用合同书中“资金安排表”规定的偿还时间,及时主动将本金和资金使用费直接转入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会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期满后,对于既不按时还款,又不提出延期申请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处理并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五、延期偿还资金的办理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已下达的新技术开发推广项目过程中,遇到如研究开发失败、经济效益低等情况,不能按期还款的,必须在资金到期前一个月向计划局文教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集团(总)公司签署意见,由担保方同意并出具同意延期担保证明书后,随项目承担单位近期的财务报表一起报送文教科技处,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2、新技术开发推广项目资金使用期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延期半年以下(含半年)的项目由文教科技处审定批准,延期半年以上的项目,需报局领导审批。
  3、项目延期期间的资金使用费率不再享受优惠,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六、管理费用收取与使用
  1、基金会从所收取的资金使用费中一次性计提管理费,提取比例为投放资金总额的1%.
  2、资金使用费原则上作为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的再投入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计划予以安排。
  3、管理费主要用于基金会日常开支和活动费用,包括:项目的专家论证费,聘用人员的工资、补贴和日常办公费用等。

  七、新技术开发推广项目的跟踪管理为了加强对已下达新技术开发推广项目的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向计划局文教科技处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项目分管工作人员每半年必须到项目承担单位了解已下达项目的具体执行情况。项目完成以后,视具体情况由计划局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验收。

  八、附则对于政府投资用于有较高社会效益并有一定经济效益、周期较短的科技应用开发研究项目(如部分农业项目),可按一定比例(一般为50%-80%)回收投资,作为基金的补充。这种政府投资的资金使用期一般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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