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强我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6 生效日期: 1999-04-26
发布部门: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发布文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各计划单列单位和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和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单位: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重要用品,具有专业性强、质量要求严格等特点。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和《广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管理规定》(粤劳安(1997)313号)等有关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必须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几点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一、凡从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的单位,其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法取得原劳动部或现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方能进行生产和经营,尚未取证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领证,否则其生产视为违法。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销售实行资格认可和定点经营制度。
       凡在我市从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经营的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场地和资金,业务人员经专门培训,单位经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合格,依法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其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以下简称“三证”)。
       已取得定点生产和经营资格的单位应严格自律,不得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或“三证”不齐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旦发现违法经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没收不合格产品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报省经贸委批准取消定点经营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按《广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粤劳安(1998)24号)的规定,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到经国家或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或生产资格的单位购买,在购买时应同时查证该用品是否“三证”齐全,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应拒绝购买,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属于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需要进口的单位向省经贸委提出申报,依法取得《进口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鉴定证》后方准使用。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近期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的检查,凡发现无证生产的单位,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止生产;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三证”不齐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将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附: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略)
    2.深圳市取得国家和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定点经营证单位名单(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