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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证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15 生效日期: 1999-04-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粤价[1999]8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国土厅: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省国土厅等4厅局业以粤国土(地籍)字[1991]38号转发各地)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的复函》([1993]价费字139号),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土地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土地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土部门向用户收取证书费标准:
  1、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精装本每证收费20元,简装本每证收费5元;
  2、《建设用地批准书》每份收费8元。

  二、省国土厅向领证的市、县国土部门收回证书工本费标准:
  1、土地证书:精装本每证15元,简装本每证4元;
  2、《建设用地批准书》每份4.5元。

  三、各市、县国土部门收取土地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证书费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土地证书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本通知自成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土地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收费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的复函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一日  (1993)价费字139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1992]国土函字第1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可收取工本费,每份证书收费最高不超过八元。
  该项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等业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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