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9]122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更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粤国税函[1999]064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关于同意更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9年3月9日·粤国税函[1999]064号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将九五版手写版十万位增值税专用发票改为万位使用的请示》(珠国税发[1999]064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将库存的九五年版手写版十万元位增值税专用发票改为万元位专用发票使用,改版要求按粤国税电[1997]02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注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