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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场地开发费计收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2-07 生效日期: 1986-02-07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1986]25号

为促进中外合资企业在我市的发展,加快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用地,均计收场地开发费。

  二、场地开发费,包括新征土地的补偿费用,原有建筑的拆迁费用,住户人员安置费用以及为中外合营企业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费用(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特殊需要的厂外工程的投资)。计收各项费用具体内容是:
  1.新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2.原有建筑的拆迁安置费,包括为举办中外合资企业拆除的厂房、住宅和其它构筑物。均由合资企业负责合理地妥善地安置,发生的费用由中外合资企业负担。
  3.合营企业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费,指中外合资企业用地范围外所联接的各种干线,其中供电、供水、排水、煤气管道和通讯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只计收中外合资企业设计增容量应分担的费用;道路、供热的设施费,按合营企业该项实际受益,合理分担;因城市改造的需要超过合营企业增容部分的费用,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三、基础设施费的计收标准,由于中外合资企业所在地的条件和地理环境不同,所发生的费用会发生畸高畸低的现象。为解决基础设施费用的合理负担,均按各中外合资企业设计增容量,依规定单价计收。具体标准:
  煤气:350元/立方米
  供电:450元/KYA
  供水:520元/吨
  排水:260元/吨
  通讯:5000元/回线

  四、场地开发费由各基础设施主管部门按合营企业实际增容核算,报市建委审定后,分项计收(即谁开发项目谁计收),分项使用。场地开发费作为专项资金,定入建设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五、在大连市举办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场地开发费,比照本办法计收。

  六、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大连市人民政府。

  七、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颁布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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