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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 2001-12-30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九府发[20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确保人工增雨依法作业,高效作业和安全作业,并发挥其在抗旱、蓄水减灾中的作用,特制定《九江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管理,确保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高效,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防御、减轻气象灾害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试验研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以防灾减灾为宗旨,以服务农业为重点,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工作条件和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受益单位承担。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指导,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军事部门、驻浔部队和地方财政、计划、民航、电信、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农业、水利、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农业灾情、水文等资料,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有效。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影办)设在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承办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基本建设投资、人员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影办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各项气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天气预报、雷达、卫星、气象情报等探测资料与信息。


    第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必须依法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证》。


    第十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人影办提出申请,注明拟开展作业的区域与作业点位置、作业时间、作业技术装备与条件等内容,经省人影办会同空域管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经批准后的作业区域,不得随意变动。确实需要变动作业区域的,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人员、高炮(火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须参加上级人影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否则不得参加作业。


    第十二条 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宜的天气、云层条件;
  (二)得到空域管制部门的批准;
  (三)作业点为非人口稠密区且无重要、高大建筑设施;
  (四)作业点与省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及空域管制部门的通讯畅通;
  (五)作业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书;
  (六)所使用的发射工具均经过严格检查,并经省人影办确认为合格。


    第十三条 作业组织应当按标准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射工具库房、弹药库,并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核、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作业点应当设立现场指挥所或者值班室,配置有效的通信工具。


    第十四条 作业组织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作业组织在实施作业前必须按照空域申请的有关规定向空域管制部门提出作业空域申请。空域管制部门在接到作业组织的空域申请后,应当及时批复。作业组织必须在经批准的作业空域和有效的作业时间内进行作业。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空域管制部门报告作业完毕。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设置和作业工具的发射方位与方向,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作业组织收到空域管制部门停止对空射击作业指令后,必须立即停止对空射击作业。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由市人影办统一购置,计划供应。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购置或者转让。有故障的作业工具及过期炮弹、火箭弹,不得使用。
  炮弹、火箭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的调运,应当由人影办提前向同级公安部门提申请,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审批。
  市人影办、各地人武部门,负责组织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继续使用;年检不合格或者经检修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必须报废,不得将其转让。


    第十七条 作业组织应当将作业时间、作业用剂量、作业前后天气实况、作业效益等如实记录;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效果应当科学评估,并将作业情况、技术总结、效益评估等按规定上报省、市人影办。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工作的领导。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应当加强作业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引发有关权益纠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鉴定,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及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环境,装备与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环境规定范围内,进行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与设施。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二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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