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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教委等单位《关于大连市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意见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9-07 生效日期: 1984-09-07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1984)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总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教委,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人事局《关于大连市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意见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大连市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
  意见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要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根据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精神,拟对市属开发研究单位全部实行有偿合同制的改革,并将十三个市属科研单位和两个部属科研所列为第一批改革试点单位(大连塑料研究所、合成纤维研究所、电子研究所、轻化工研究所、胶片研究所、锅炉研究所,建筑科学研究所、粮油研究所、机电研究所,数控研究所,纺织研究所、计算站、能源研究所、组合机床研究所、内燃机车研究所),从一九八四年下半年开始全部或部分取消事业费;一九八五年事业费至少减掉一半;从一九八六年元月起全部取消事业费。其它工业开发性研究单位从一九八七年元月起全部取消事业费。现就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的与要求
  1、开发研究单位实行有偿合同制的改革是以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创社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改革将使科研任务与经济建设直接挂钩,进一步明确科研单位的技术、经济责任,提高素质,增强活力,促进科研与生产的密切结合,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
  2、科研单位要在完成国家和上级部门的重点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挖掘潜力,更多地承担社会委托的科研、科技咨询服务项目,搞好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3、要以科研为主,搞好长远、中期和近期的课题研究,不断强化科研手段,搞好技术储备,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增收节支,逐步做到以技术性收入为主,逐步改善集体福利和科技人员的生活待遇。
  4、要按照科研规律和经济管理的办法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和考核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5、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按劳分配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

  二、改革的内容
  1、改革现行的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体制,建立市科技发展基金。基金由上级拨给的科技经费、市属科研单位冲销的事业费、一部分由市统筹的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经费组成。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市重点科研项目的合同经费和扶持重点科技事业发展的经费。成立市科技发展基金委员会,采取公开招标、专家审议的办法管理使用基金。
  2、科研单位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制,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或技术经济责任制,逐步使科研单位由国家事业费开支改为经济自立、自负盈亏。凡承担国家或上级部门的重点科研任务和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一律要签订合同,并进行公证。合同的内容和经费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协调的责任。
  3、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可由上级任命,也可通过选举、招聘,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所长对全所的科技工作和经营活动有指挥权,拥有人权、财权、物资调配和计划决定权等。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报上级审批;中层干部由所长任免;课题组实行有领导的自由组合。
  4、改革试点单位有权择优录取、招聘所需人员;对多余人员,可重新分配工作、组织学习或促其向外流动。多余人员在待分配和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单位内部自行决定。
  5、允许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组织起来,以多种形式兴办面向社会的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允许科技人员停薪留职开办这种机构,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接受外单位的招聘;允许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咨询服务,并允许取得相应报酬(上述各项具体办法另行颁发)。
  6、试点单位承担上级资助的科研任务所取得的成果,在转让时应征得上级有关部门的同意,但超过半年不采用的,科研单位有权自主转让;科研单位自费或接受用户委托而取得的科研成果,有权自主或按合同规定转让。
  7、试点单位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管理、使用、调剂自有资金;有权评定内部技术职称、聘请科技顾问,聘金在科技发展基金或奖励基金中支付。对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推广应用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奖金从科技发展基金中支付。
  8、对在设备检修、安装、调试、加工等工作中确需加班加点的,经所长批准,允许发放加班费,费用可摊入成本。对研究所内部的技术改造、基建等劳务工程,本着节约资金、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经所长同意可以由所内人员承包。如工作时间承包,需扣除占用工作时间的工资。
  9、试点单位的纯收入不上缴,可用作本单位的科技发展、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其中,科技发展基金的比例不难低于百分之五十。完成科研计划、成果推广、增收节支等各项考核指标的单位,每取消百分之十的事业费,可在一个半月标准工资奖金额的基础上,再从科研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用于奖金分配,也可在一个半月标准工资奖金额基础上,再增加百分之二十的月标准工资奖金额。如在一九八四年下半年和一九八五年取消事业费达百分之六十以上,并且从一九八六年元月起全部取消事业费的单位,可在两个半月标准工资奖金额的基础上,再从科研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五至三十用于奖金分配,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对于社会效益较大的科研成果的收益,提取的比例可以高些,具体比例由试点单位提出,经市科教委会同主管部门审定。
  10、试点单位的内部考核与奖金分配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制订、实施,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试行职务津贴、岗位津贴、浮动工资等。所长有权从奖金总额中提取一部分直接奖给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奖金当年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试点单位除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资外,有权给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职工晋升一级工资,晋升面每年不得超过百分之三。

  三、对改革试点单位实行优惠政策
  1、试点单位的科研合同、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服务、中试产品收入以及为进行中试所必须生产的其它产品收入等,免征税利;对其开发的新产品,免税三年。
  2、试点单位需要的科研流动资金,银行给以低息优惠的科技贷款。
  3、计划、物资部门要为科研开辟物资渠道。对研究所承担国家、省、市的计划项目所需的物资、用电等,要给予保证。
  4、主管部门要根据试点单位的需要,择优分配一定数量的大专毕业生。
  5、试点单位的离休、退休和长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按国家政策规定近期内继续由财政拨付,但各单位从现在起就要积累保险和福利基金,以便将来支付这项费用。
  6、科研基建费、大型仪器和设备购置费,仍按原渠道不变。各主管部门应继续大力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为地方科研单位开辟小口基建费的渠道,以利于完善科研手段,提高科研能力。
  7、试点单位需增添的进口仪器、设备、元器件和材料等,上级主管部门要在外汇上给予照顾,海关给予减免税。
  8、各主管部门对试点单位要加强领导,大力支持改革试点工作。市对成绩突出、全面完成考核指标、对社会贡献较大的科研单位的领导干部,要给予表彰,并晋升一级工资。
  上述改革意见亦适用于已经不要事业费、经济上自立的其它独立科研单位,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改革试点的中央、省属科研单位。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有关部门执行。

大连市科学教育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劳动局
  大连市人事局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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