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费[1999]2号
惠州市物价局、交委:
《关于调整龙门至新丰公路龙门段收费站收费标准的请示》(惠市交发字[1998]146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你市龙门县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龙新公路龙门段(全长37.75公里,二级公路)建设工程贷款和有偿集资偿还能力,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省政府办公厅计建0995号、1997年工交0806号、省计委粤计交[1998]656号文有关规定,同意自1999年2月1日起,对该路段龙门收费站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规定,收费站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该收费站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通行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比例扣除管理费外,全部用于偿还龙新公路龙门段建设工程贷款和有偿集资本息。还清投资本息后原则上应停止收费。收费站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提取管理费比例报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年度收费收入和使用的报表及各类车流量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收费站每年由交通、物价、审计、财务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龙门县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附:龙新公路龙门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车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