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抚州地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30 生效日期: 2001-11-30
发布部门: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确保地本级政府采购的顺利进行,根据《抚州地区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使用地本级财政性资金、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国内外借款、捐款和赠款等进行采购活动的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具体范围是购置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下列物品:
  (一)各种公务用小汽车、摩托车、面包车、货车等的购置;
  (二)办公用的计算机、打字(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空调等设备;
  (三)专用医疗、科研、文教、广电等设备器材;
  (四)土地置换;
  (五)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 本细则第 条所列物品的采购,一律通过地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中心),主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取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或竞争性谈判采购及询价采购;
  (一)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或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获得的;
  (二)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符的;
  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或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并至少有三家供货单位参加投标。
  询价采购应当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出的报价进行比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的供应商获得,或者供应商拥有对该项目的专有权,并且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替代物的;
  (三)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由于兼容性或标准化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五)经公告或邀请无三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供应商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招标无法进行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采购中心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按规定的程序具体组织采购活动。并设立采购专户,开展采购成本核算,进行采购过程的帐务处理,按规定拨付采购资金,建立采购档案等。


    第八条 采购程序:
  (一)购货单位填报由地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采购申报表》,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送地区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审核,一份送采购中心备查。采购申报表主要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技术服务要求、资金来源及有关附件等内容。购货单位要如实填写清楚,一经批准,即作为进行采购的重要依据,各单位不能随意进行更改,否则,将承担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
  (二)地区财政局根据购货单位申报表进行审核。每季汇总一次,汇总时需填列《采购物资(项目)汇总清单》。并根据审核汇总情况填列《采购物资(项目)审批表》,报行署审定,重大项目及急需采购项目可及时进行。
  (三)经批准的采购计划,由财政局及时通知购货单位。属单位用自有资金或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的,购货单位在接到通知的7天内将采购资金(申报表上的金额)预付到采购中心专户上,采购活动结束后,多退少补。属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拨款补助以及用单位预算外资金安排购买的,由地区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采购中心专户上。
  (四)在招标开始前,购货单位应与竞价主持单位签订委托采购合同书,竞价主持单位的费用在委托书中载明,属财政负担的,由地区财政局商竞价单位确定,属单位预算外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的,由购货单位商竞价主持单位确定,采购中心凭委托书中载明的费用在采购结束后付款。
  (五)采购中心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组织招标活动。采购中心自行组织招标,应在项目批准后的三天内发布招标公告;委托竞价主持单位招标,应与竞价主持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书,竞价主持单位亦应在接受委托后的3天内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2)供应人的资格;
  (3)招标文件发放的办法和时间;
  (4)投标时间和地点。
  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应当于投标截止日10日以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内容参照招标公告的有关规定。
  (六)投标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持本单位工商、税务登记证明和有关产品资料等,到竞价主持单位(或采购中心,下同)进行登记。竞价主持单位将所有申请参加投标单位的资料报地区财政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工商、税务及有关部门的登记证明等基本情况;
  (2)经验和以往承担类似合同的业绩及信誉;
  (3)为履行合同所配备的人员情况;
  (4)为履行合同任务而配备的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等情况;
  (5)财务情况;
  (6)售后维修服务的网点分布、人员结构等。
  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购买标书,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后,领取投标邀请书。参加投标的单位不论是否中标,其参加投标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一律自行负担。
  (七)竞价主持单位应当根据购货单位的要求编制标书(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经购货单位确认。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人须知;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3)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4)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5)供应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6)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投标金额的2%);
  (7)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8)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9)开标、评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10)采购合同格式及其条款;
  (11)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招标文件发出后,购货单位可以在投标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更正招标文件,但应当通知已索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八)获准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投进竞价主持单位设定的投标箱内,逾期不予受理。投标截止日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正,也可以撤回投标。
  (九)属财政拨款购买的,标底由采购中心制作,属购货单位用预算外资金或自有资金购买的,由采购中心商购货单位制作。标底须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十)竞价主持单位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后3日内以公开方式开标。开标时,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十一)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情况下,以低于标底的最低投标价者中标。最低投标价者为2人以上的,抽签决定中标者和预中标者。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但供应商不得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实质事项。
  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采购主管部门同意,除考虑人格因素外,可以综合考虑其品质、性能和供应商的售后服务、经营业绩等情况,确定中标者和预中标者。
  评标过程应制作笔录,详细记载评标的有关真实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十二)技术上无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现场竞投方式。经审查符合投标资格,并已提交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方可参加竞投。
  现场竞投时,以采购中心确定的标底价为起叫价,高于起叫价的应价无效,低于起叫价的最低应价者中标,最低应价者有多人同时竞价的,按抽签方式确定中标者。
  (十三)招标结束后,竞价主持单位、购货单位、中标方(供货单位)须当场商定签订供需合同的时间,并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成立确认书》一式三份,签字三方各执一份。竞价主持单位同时发出中标书和预中标书。未中标和未预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予以退回。
  (十四)购货单位在成交后3天内,凭成交确认书与供货单位(中标方)签订供需合同。在签订供需合同时,经采购主管部门同意,购货单位可以在投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十,并不得变列单价。供货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购货单位签订供需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地区财政局会同竞价主持单位通知预中标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如预中标人也不签订供需合同,此场招标无效,对不签订供需合同的中标人和预中标人,永久取消招标资格,其所交投标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十五)中标的供应商应当在供需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采购中心交纳不高于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后3日内退还中标者及预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并于供需合同履行完毕后3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六)供需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应征得采购主管部门的同意。
  (十七)给付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购货单位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八)供货单位按合同规定交货后,购货单位在2天内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或服务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验收期限),采购中心派员监验。按合同验收后由购货单位签具验收单,并由单位负责人和验收人签字盖章。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供货合同的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2天内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异议,如未按期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物品符合规定。购货单位无理由拒绝接货或无理由要求退货的,所造成的损失由购货单位负担,购货单位在申报采购申报表时,没有提供较全的技术资料或错填到货地或接货人,应承担供货单位的损失;
  (十九)在验收货物时供货单位应出具税务发票,验收完毕,购货单位应在税务发票上签字确认。
  (二十)采购中心根据购货单位提供的商品验收单,验证供货单位的税务发票报经领导批准后采用非现金方式付款,并凭商品验收单和供货发票进行帐务处理。采购中心同时向购货单位出具采购物资(项目)专用收据,购货单位凭专用收据进行帐务处理。
  (二十一)采购结算;采购资金扣除采购成本、委托费用等各项费用后若有结余,结余资金根据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单位自筹资金在采购资金总额中所占的比例情况,按比例予以退回。
  (二十二)书面通知竞价主持单位,此项采购活动结束。


    第九条 购置专控商品的需附有控购办批准的手续,购置小汽车、手机还需附有地区廉政办批准的文件。


    第十条 财务处理
  (一)采购中心单独设置采购总分类帐和明细帐户,用于反映采购物资及其资金运行情况。设采购收入、采购支出、银行存款、暂存款、暂付款、风险基金等几个科目。其主要帐务处理如下:
  1、采购中心收到财政或单位拨汇的采购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采购收入一XXX';将结余资金退回时作相反的分录;
  2、支付采购货款和委托费用时,借记“采购支出一XXX'贷记“银行存款”;
  3、收到投标单位保证金和履约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暂存款一投标保证金(或履约金)”,退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4、将投标保证金转作罚金时,借记“暂存款一投标保证金”,贷记“风险基金”。风险基金除用作赔偿损失外,一般不得动用。
  该帐户还应分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每月向地区财政局报一次工作月报。
  (二)购货单位主要帐务处理:
  1、将自有资金汇往采购中心时,借记“暂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结余资金退回时作相反分录;
  2、收到采购中心出具的采购物资(项目)专用收据时,行政单位作如下分录:
  财政拨款或预算外资金收入购买的,借记“经费支出(专款支出)”,贷记“拨入经费(拨入专款或预算外资金收入)”,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用单位自有资产购买的,借记“经费支出(专款支出)”,贷记“暂付款”,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
  事业单位作出如下分录:财政拨款购买的,借记“事业支出(专款支出)”,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同时,借“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用预算外资金或单位自有资金购买的,借记“事业支出(专款支出)”,贷记“事业收入”,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擅自采购的,一经查出,由行署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地区财政局在该单位的财政拨款帐或预算外资金中直接扣取相应金额缴入国库,并书面通知该单位。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