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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31 生效日期: 1998-12-3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已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按照执行。
  一、加快建立健全粮食企业经营新机制
  (一)切实做到政企职责分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彻底脱钩,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不得截留、侵占粮食收储企业的财物,不硬性规定上缴利润,不乱摊派,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所有国有粮食企业要尽快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将国有粮食企业的收储业务和附营业务分离。原则上一个县成立一个国有粮食收储公司,或几个镇成立一个,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一个镇成立一个,成为独立法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收储业务实现人财物彻底分离,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及相应存款,也同时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附营业务经营发生的亏损挂帐及其他经济包袱,也相应从粮食收储企业划转到附营企业。工商部门要为分离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办理营业执照提供方便。人民银行要做好将附营业务贷款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的工作。各商业银行要支持粮食企业开展各项合法的经营活动。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造良好条件。对国有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对旧的财务挂帐,必须在1999年1月底前全部消化。对经审计认定的新增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停息,并保证在3年内全部消化完毕。同时,要加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领导班子的建设,选拔一批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懂经营、善管理的人员充实到领导岗位上去。特别要注意选拔和配备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并实行定期考核和离任审计制度。

  二、信住粮食收购,坚决查处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
  管住管好粮食收购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承担起管住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任,强化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私商、私营碾米厂、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走村串户或在码头、路边、集贸市场上设点挂牌收购粮食的违法行为。公安、粮食、物价、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对聚众阻挠、殴打执法人员等抗拒执法部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惩。
  要重点清理整顿各类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个体和私营粮食加工企业,坚决查禁个体和私营粮食加工企业利用兑换的名义变相收购粮食和以为农民代储、代存粮食的名义变相收购粮食的行为。对无照从事粮食加工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个体和私营粮食加工企业的经营台帐,查清其粮源,凡不能出具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销货发票的,视同非法收购粮食,按《粮食收购条例》的规定处罚。
  要加强对粮食运销的管理。跨县(市)运销原粮(指未加工的稻谷、小麦、玉米),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含县级,下同)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或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种子购销合同;跨县(市)运销成品粮(指经加工的大米、面粉),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凡不能出具合法票据运销原粮或成品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收购条例》或《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惩处。要保护合法的粮食运销,对可疑粮源经查明为合法粮源后,要及时无条件放行。不得上路层层设卡,变相收费、刁难粮商。

  三、培育和建设粮食集贸市场,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要进一步培育和建设粮食交易市场,保证农民完成定购粮以外的余粮和从外省合法运进的粮食能够进入粮食交易市场随行就市,议价交易。要继续敞开市场,允许外省粮食合法运入我省,自由运销。
  严格执行粮食批发经营准入制度,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从事粮食批发业务。对具备经营粮食批发业务条件,又守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部门应予核准经营。
  要放开搞活粮食零售业务,开展平等竞争。对从事粮食零售业务的经营者要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不得设前置审批,已实行粮食零售许可证的,应予以取消。要坚持全省粮食市场的统一性,支持粮食加工企业、用粮大户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签订长期购销合同,搞好产区和销区之间、省际之间、地区之间粮食运销衔接,不得划地为牢,搞地区封锁。严禁以任何方式阻碍正当的粮食流通和粮食交易活动,保持粮食市场的稳定。

  四、坚决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
  对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要及早向农民公布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合理安排季节差价和质量差价,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要根据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及时修订保护价。政府在确定当地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时,要根据省政府的指导目标价和当地粮食生产成本与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考虑顺价销售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具体价格。价格的制定要以市场为导向,有利于农民调整生产结构,生产适销对路的粮食品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千方百计方便农民售粮。对农民交售粮食,要常年挂牌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

  五、粮食收储企业必须顺价销售粮食,不得产生新的亏损挂帐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顺价销售政策。如因违反顺价销售原则低价亏本销售,农业发展银行可按规定不予贷款。粮食收储企业制定粮食销售价格必须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囱行确定销售顺价。
  对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的,参照该企业顺价销售的价格,共同商定代收结算价,并预付受委托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足额收购资金。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陈化粮必须经粮权所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技术监督部门或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鉴定。陈化粮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按照以质论价的原则确定。严禁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亏本销售粮食。对于因储存时间过长而降级、降质的陈化粮销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根据粮权所属关系,属于国家专储粮的,由中央财政负责;属于省级储备粮的,由省财政负担;属于市、县储备粮的,由市、县财政负担;属于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由市、县财政负责;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的议价粮,由企业列入削价损失处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轮换储备粮规定。属于财政补贴了轮换费用的储备粮,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轮换而产生陈化粮,其价差亏损由企业负担。

  六、切实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坚决杜绝各种挤占挪用资金的现象,同时要按有关规定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调销贷款。在当前粮价偏低、销售困难的情况下,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回笼的货款,在按规定收回其贷款本金及应付的利息后,其余部分应留给企业作为经营资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做好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粮食顺价销售后,要及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不得挤占挪用。禁止帐外经营、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炒股。

  七、进一步强化地方粮食储备制度
  要按照粤府[1998]38号文确定的1998年地方储备粮考核指标,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到位,并要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目标。省级储备粮要逐步集并到县级以上的粮食储备库,由省直接管理。各市县政府要把地方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收储企业的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要认真核查粮食库存,摸清粮食库存的数量与质量,在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办法。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差价和轮换费用要单列,并按照粮食的质量检验标准或储存年限安排轮换计划,轮换产生的盈亏,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负责解决。要抓紧落实已下达的4亿斤省级储备粮,并按照垂直管理的办法管理。

  八、抓好粮库建设
  粮库建设是百年大计。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做好粮库建设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按设计施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在1999年夏收前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中央直属储备粮库的建设任务。继续搞好我省“九五”粮库建设,突出抓好市、县建库资金的及时落实到位,确保全省在本世纪末新建成21亿斤仓容地方粮库计划的完成。

  九、层层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
  要切实加强对粮改工作的领导,第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已经实行的“米袋子”各级政府负责制要从省、市、县扩大到乡镇,并将其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以及考核市长、县长、镇(乡)长政绩的重要内容。在确保辖区内粮食总量平衡、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按期消化新增财务挂帐、积极推进粮食企业改革、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加快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全面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机构要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要精简。要切实做好粮食干部的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干部自身素质。要有计划安排干部职工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业务素质。有条件的市,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县(市)粮食局长进行交流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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