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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06 生效日期: 1999-05-06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大力量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一)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继续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千方百计落实再就业资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不准出现拖欠。要按照“三三制”的筹资原则,进一步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按时足额筹集到位。财政负担部分,各级政府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列入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县企业由市县财政负担。 
  社会筹集部分,各市要全面落实省政府确定的15条筹资渠道,确保全部开通。要继续实行征收监缴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凡是有缴费任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比例缴纳再就业资金,征缴部门要及时将再就业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企业自筹部分,要由当地政府督促落实,财政、劳动保障、经贸等部门要对有下岗职工的企业自筹资金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国有独资、控股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全部由企业自行负担;困难企业经审核具备自筹能力的,必须落实自筹资金。经审核有能力自筹资金而没有自筹的,财政和社会筹集资金不予注入,企业法人不准评选劳模和各种先进,不准出国考察,不准购买控购物品,引发重大问题的,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责任。 
  社会筹集和企业自筹资金存有缺口的,由同级财政负责兜底;确有困难的,上一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解决办法,或适当给予补贴。同时,省、市都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调剂制度,资金来源:省级调剂金主要从省集中20%的失业保险金中拿出5%、省本级集中的预算外资金的比例由5%增加到6%;市级调剂金应从个人所得税和失业保险金中再拿出一部分并入,具体比例或数额由各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调剂金要列入财政专户,主要对困难市、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进行补贴。 
  (二)强化管理服务,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进一步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到职工随下岗、随进中心,并签订协议,确保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职工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全额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负担基本医疗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未签协议的,不发放各种费用。与军队、武警、政法机关脱钩企业有下岗职工的,也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停产企业和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企业法人必须担任再就业服务中心主任,拿出主要精力解决好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问题。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规范密切的工作联系,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设区市要在年内实现就业信息联网,有条件的市可以扩展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职业培训工作的投资力度,各级政府要视财力状况列入预算,并逐年增加;要进一步健全企业空岗报告制度,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建立下岗职工服务窗口和开展即时服务活动。 
  各级政府要督促税务、银行认真落实税收和小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驻我省的银行应积极向接收下岗职工的企业和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岗职工提供信贷服务,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行为和企业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强和不断完善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必须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协议最长不超过3年。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不足3年的,按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或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当及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对本人不进中心或进了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企业应当在3年内或原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解除劳动关系。对已经在新的工作单位试用期满并已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原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 
  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或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将剩余时间应当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折合成社会保险费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但缴费年限不能超过退休年龄。对有一定经济收入,但工作岗位不稳定的下岗职工,可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发给基本生活费,享受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3年期满或原劳动合同到期的,要及时解除劳动关系。对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半年以上的,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进入中心3年后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协议期满可以回到原企业办理内退手续,由企业负担其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不再推向社会。停止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停薪留职人员与企业协议期满后,回原企业没有工作岗位的,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企业解除与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清偿与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关系,暂时不能清偿的,要签订协议予以明确,也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将下岗职工的债权转移为原企业购房款或折算为改制企业的个人股份。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代理制度,对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提供保存档案服务,并代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手续,到达退休年龄时,可以代为办理退休手续。企业需要招用本企业下岗职工的,应当解除原劳动关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重新确立劳动关系。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三条保障线”的作用。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进入中心3年后或原劳动合同期满未再就业的,由失业保险机构保障其基本生活,按规定标准领取失业救济金;领取失业救济金2年后仍未就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省劳动保障、财政和民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年内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基本实行失业保险制度;要强化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征缴率要达到90%以上。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企业在岗职工、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获取各项收入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要按规定补足差额部分。各级政府及企业单位要切实关系下岗职工,保证他们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和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基本生活,其现享受的本企业住房、子女就学、购买现住房等方面的待遇以及水电暖气等基本生活服务应继续保持,但今后企业再增加的福利项目不再享受。 
  二、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一)继续全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不准发生新的拖欠,对养老金发放所需的基金,按照养老保险覆盖率、基金收缴率等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清责任,分级负责和调剂,应由市、县负责筹集的基金,由市、县筹集;应由省调剂下拨的基金,由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调剂下拨。因基金筹集或调剂不到位发生养老金拖欠问题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1998年5月底以前欠发的养老金,要根据企业承受能力,逐步创造条件予以补发。同时,各地要尽快实现养老金的全额缴拨和社会化发放。 
  (二)千方百计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各市、县要做好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把扩大覆盖面作为增强基金支付能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第一位措施,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都要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对不按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当前扩大覆盖面的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在城镇的乡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及城镇个体从业人员,今年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年检时征收。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养老保险服务窗口,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和收缴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努力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认真清理追缴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行养老保险征缴按月申报制度,加大基金征缴力度。要把提高基金收缴率、追缴企业欠费作为保发放的基本措施。根据各市、各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按年度下达基金收缴计划和目标,1999年,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保定、廊坊、衡水、沧州市的收缴率要达到93%以上;张家口、邢台、承德市的收缴率要达到85%以上;各行业企业的收缴率要达到98%以上,全省平均收缴率要达到90%以上。对企业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今年要清收50%以上。加强基金收缴的监督执法力度,对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各类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困难企业也要采取拆借资金、变卖闲置资产等措施设法缴纳,同时,要督促其尽快补缴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对年度内有拖欠养老保险费行为的企业一律不准评先、评优,法人代表不准评为劳模和晋级增薪,不准出国考察和购买非生产性控购商品。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欠费企业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对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费达到一年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商请人事部门予以警告,并进行新闻曝光;欠缴养老保险费达到二年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提请人事部门对企业法人给予撤职处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审计、人事、银行等部门的配合,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办法。同时,要充分发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作用,督促企业缴费。 
  (四)坚决清理回收被挤占、挪用和外借的养老保险基金,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对过去挤占、挪用和借出的养老保险基金1999年9月底以前要全部收回。省和各市都要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劳动保障、财政、监察、审计、银行等部门参加的清收领导小组,制定清收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全部收回被挤占、挪用和借出的基金。对借用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经做工作仍不偿还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落实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监控程序和审计制度,切实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五)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我省境内的所有企业、所有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都要纳入省级统筹管理,增强省级统筹的抗风险能力,切实保障省级统筹的良性运转,妥善解决地区间基金结存不平衡问题。省级调剂金的核定和使用要与各地和行业的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控制提前退休等工作相联系,充分发挥省级统筹的调剂功能和保障功能,调动省、市两级调剂的作用。 
  三、抓紧做好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调整工作 
  (一)稳步做好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企业费率的调整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确定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我省实际情况,用3-5年的时间,逐步把费率调整到我省统一水平,即职工工资总额的20%。煤炭、民航、银行三个系统的费率原则上5年调整到位;其他行业所属企业原则上3年调整到位。1999年度各行业企业的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省政府已经批准下发,各行业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省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尽快将行业统筹结余基金移交到位。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由省审计厅牵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参加,对原行业统筹结余基金进行审计,对已经挪作它用的,要按照上述时间如数收回;对已上调行业主管部门的基金,要如数返还;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各行业、企业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基金决算数据,在1999年5月底前将1997年底以前的滚存结余及1998年1-8月份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移交给省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认真核定行业统筹项目和标准。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对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属于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目,按照规定标准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属于由原行业或企业自行建立并已实行的统筹项目,由企业自行负担,从成本中列支,但不得再增加新项目。 
  (四)认真解决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前的养老金拖欠和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煤炭、有色系统所属企业在移交前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要抓紧时间摸清人数和金额,按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补发。对于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制定补缴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在1999年6月底前补缴完毕。 
  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分别作出妥善处理。1999年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年底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收回另行安排,符合职工下岗条件的,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代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属于按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仍按现行分工,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属于提前退休的,仍按省政府冀政〔1998〕33号文件规定由省统一审批。各市、各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企业职工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和退休审批程序规定。凡是未按规定退休条件和审批权限办理的退休,一律无效,不准纳入社会统筹。对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适当核减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家有关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适当减发,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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