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价经字(2003)111号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林口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应用集成电路卡购电和收费的请示》(林口县[2003]2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县在推广使用购电IC卡时,由电业部门向用电户收取押金每卡10元,用户变更时如数退还押金。
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收取工本费每卡10元。
此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