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价经字(2003)113号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哈尔滨北方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航空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哈北物[2003]第6号)收悉。为了更好地拓展服务领域,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你公司拟开展航空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研究,在客户自愿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开展此项业务时收取服务费。现将收费项目和标准批复如下:
一、旅客货物:交运行李需要打包的按所用打包带实际成本,即使用米数计费,每延长米为2.00元;每件不论大小,收取打包人工费1.00元。
二、在营业场区对出港货物交运前和进港货物提取后,需要搬运的,搬运服务费按每公斤0.30元收取。
三、货物到达哈尔滨机场24小时之内送货上门服务,按货物品类分为两种标准:
1、大件(包)服装货物:里程在40公里以上,货物重量在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的,每件收取服务费10.00元;货物重量在20--50公斤(含50公斤)的,每件收取服务费20.00元;货物重量在50公斤以上的,每件收取服务费30.00元。
2、普通货物:里程在40公里以上,货物重量在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的,按件计费,每件收取服务费10.00元,货物重量在20公斤以上的按重量计费,每公斤收取服务费0.50元。
四、上门取货服务:派专车取货,货物重量在50公斤以内的最低收费20.00元;货物重量超过50公斤的,每增加1公斤加收0.50元。
五、同城快件配送:20公斤以内最高收取服务15.00元。
六、地面公路运输收费:按客户要求,提供城市与城市之间运输服务,收费标准暂由双方协商议定。
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