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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类培训和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31 生效日期: 2001-08-31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价费字[2001]8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间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法定培训的收费管理。本通知所称法定培训,是指全省各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或者由政府部门直接组织的,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  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开展的培训。这类培训具有强制性,应由财政安排经费,原则上不收费,如财政没有安排经费或只安排部分经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可适当收取培训费。有关收费项目,省直培训组织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省以下培训组织单位由设区市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按照只补偿直接费用的原则,在不超过每学员每课时1.00元的标准内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
  培训所需资料费和租用教学场地的费用,由培训组织单位严格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向学员收取,不得多收或变相多收。培训组织单位所支付的资料费和租用教学场地费用的凭证应妥善保管备查。
  自备培训教学场地的,场租费可参照《江西省旅店业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赣价经字[1997]3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核定法定培训的收费标准时,培训组织单位应提供财政是否安排经费的文件依据;在核批其收费标准后,应对培训组织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跟踪、监测,委托具备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其收费的全过程进行评审。
  培训组织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

  二、关于非法定培训的收费管理。本通知所称非法定培训,是指全省各级培训组织单位举办的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  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各类培训。这类培训收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凡国家机关或直接隶属于国家机关的事业单位举办的市场竞争不充分或具有一定约束性的培训,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偿服务,充分补偿、依法纳税、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讲课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因素,按照普通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和高级培训三种类型分别核定收费标准。此三类培训的划分标准为:①进行一般理论学习或普通业务知识培训,副高以上师资占总师资的比例及其授课率在30%以内的为普通培训。②采用专门教学设备进行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培训,副高以上师资占总师资的比例及其授课率在60%以内的为专业技术培训;③进行较深入的学术研究和较高层次的理论探讨,副高以上师资占总师资比例及其授课率在60%以上的为高级培训。各类培训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培训每人每课时1.20元,专业技术培训每人每课时1.50元,高级培训每人每课时1.80元。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此规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培训组织单位向学员收取的资料费和租用教学场地的费用,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核定。
  (二)培训组织单位(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学校等非企业组织以及民间组织,企业组织)举办的面向社会,充分体现学员自愿参加或自主选择意愿的培训,其收费按市场调节的原则管理,收费标准由培训组织单位自主确定或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以及民间组织在实施本条所规定的收费时,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企业组织则应按照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工商营业执照,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同时,根据《价格法》的要求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我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或经人事部、劳动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和职业资格等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的考试,并能证明其确无经费来源的,可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从严核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在每考生每门课程不超过30元的标准内核定。上述规定之外的各类考试(不包括高、中、初等教育,成人教育和自学等教育类考试),一律不得收取考试费。经批准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只能用于报名、征题、命题、入闱保密、试卷印制与押运、租用场地、监考、阅卷与登分、成绩统计与分析、题库建设与管理、招生录取等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报批程序、对其跟踪监测审核的要求以及资金管理等,按本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有关培训和考试的收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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