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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绥化市交警部门收取违章停放车辆清障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8 生效日期: 2003-04-2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财综(2003)38号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财综(2003)38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绥化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市《关于绥化市交警支队实施交通事故施救、路障清理收取服务费的请示》(绥价发[2003]1号)收悉。根据公安部第46号令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违章停放车辆实施清障拖拽时收取清障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清障拖拽工作必须严格按公安部第46号令的要求办理,切实遵循管理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拖拽违章停放的车辆应当通过标志牌或其他方式明示驾驶人员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并开具相关法律文书。

  二、清障服务费标准为40元/台、次。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任何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行为,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四、此收费标准暂试行一年,期满后由省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审定收费标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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