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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计委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1 生效日期: 2001-08-21
发布部门: 江西省计委
发布文号: 赣计办字[2001]618号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办事效率,赋予基层和企业更大的经济发展自主权,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委先后两次压缩行政审批事项9项,减少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审批环节,保留行政审批事项8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事项:
  1、审批:核发建设用地指标证;
  投资许可;
  2、审核:限额以上技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改为监管);
  3、备案:省属国有企业以自有资金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登记;
  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4、核准: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拒绝所有投标;
  核发企业定价许可证;
  核发《价格业务员岗位培训资格证》;
  5、减少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审批环节:
  限额以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改为监管);
  限额以上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改为监管)。
  保留事项:
  1、审批:限额以内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
  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2、审核: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
  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
  3、备案: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4、核准:核定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进一步下放审批权
  凡企业自有资金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建设项目,我委一律不再进行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省级审批权限内不需要省里平衡资金和建设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全部下放到各设区市。基建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下放设区市后,各设区市要加强项目管理,对不符合我省产业导向,尤其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要严格控制。所有项目,各设区市审批后要将审批文件报省计委备案。省属单位的基建和外商投资项目仍按程序报我委审批。

  三、改革审批办法,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省级审批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两次审批合并为一次,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属报国家审批的基建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项目仍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次报批。省级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按照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选择南昌市进行审批制改为登记制试点,今后南昌市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产业导向的外商投资项目,一日内办完登记,登记即视为立项,不再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四、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增加办公透明度
  1.我委基建项目审批按照隶属关系,由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筹备组、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由设区市计委审查后报我委。审批境外投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设区市计委或省直主管部门报我委,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由省工商局报我委。
  2.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确定隶属省管理的收费项目立项报省财政厅会同我委批准;调整隶属省管理的项目收费标准报我委会同财政厅批准,即依据省财政厅的收费立项批准文件和核定收费标准的费用支出情况,必要时还应提供价格认证中心的有关认证资料;确定和调整隶属省级管理的重要收费项目还需报省政府批准。
  3.符合审批规定,具备审批条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自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开工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不符合审批规定或不具备审批条件的项目,自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单位。
  核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自收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特急文件随到随办。
  4.监察室为委内行政审批的监督和检查机构,负责定期检查我委贯彻省政府5号文件的落实。为增加审批的透明度,我委行政审批范围、程序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我委基建审批需报送的材料见附件。

  五、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我委已停止审批取消的9项审批事项,各设区市停止上报,并向相关部门进行解释说明。对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实际,该下放到县的审批权限,抓紧下放,该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时限,规范审批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增加办公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省计委基建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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