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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2年度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5 生效日期: 2003-03-25
发布部门: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佳政办发[2003]16号

各县(市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各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2]75号ぉ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切实保证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安置就业。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贯彻执行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实行依法接收,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凡我市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省直单位和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如何,都须承担接收退役士兵的义务,保证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各县(市ぉ要抓紧做好安置前的准备工作,尽早下达安置计划,其中,省直单位的安置比例仍然按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下达分配名额。各接收行业、系统和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安置任务,配合当地安置部门,积极完成安置任务。对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实施办法按《黑龙江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黑安[1999]2号ぉ执行。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将按照《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黑退安字[1997]4号ぉ执行处罚。

 

  二、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安置渠道,保证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为确保我市今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在强化政府指令性分配,保证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经批准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负责安置。二是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劳动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联合下发的《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黑民安[2002]89号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在三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三是允许城镇退役士兵自找接收单位,对自找接收单位并取得同意接收函的,安置部门给予办理安置手续。四是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可以保留24个月分配工作资格,并享受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五是要逐步建立退役士兵劳务信息市场,根据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三、加强岗前培训,转变择业观念,提高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各县(市ぉ要根据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结合退役士兵的特点,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对退役士兵进行政治经济形势、法律知识、安置政策、劳动用工制度等教育,同时要有针对性地搞好技能培训,全面提高退役士兵自身的综合素质,转变就业观念,增强竞争上岗能力。使退役士兵更加珍惜当兵的历史,爱护军人的荣誉,自觉遵纪守法,顺利地度过待分配时期,愉快地走向新的工作岗位。

  四、加强农村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对生产、生活和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要给予扶持。要加强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力度,继续完善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和职能,开展育才、荐才和用才一体化服务。要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继续开展退伍军人建功立业活动,广泛宣传退役士兵在经济建设主战场上发挥的积极作用,促进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五、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做好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供养、建房等项工作,妥善安排好退役后的生活。对有工作能力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各单位要无条件接收安置。对患有精神病需要集中供养的要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全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要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
特此通知
  附:2003年市区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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