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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昌市广播电视网络升级改造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8 生效日期: 2001-06-18
发布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精神和国家广电总局、省广电局要求,对现有广播电视网络必须在近期内完成升级改造,使之达到750MHZ(兆),成为具有双向交互式功能的宽带综合网,以适应全国广播电视网和有线电视传输的需要。南昌市广播电视网络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和技术方案已报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南昌市人民政府同意。
  为保证全市广播电视网升级改造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由南昌市广播电视局所属南昌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对全市广播电视网络的升级改造。

  二、全市广播电视网络升级改造(以下简称“网改”)从2001年5月至2002年7月止。在此期间,南昌市区域内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其他社会组织和广大市民,要积极支持、认真配合“网改”工作,确保“网改”工程顺利进行。

  三、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大对“网改”工作的宣传力度,使辖区内有线电视用户更多地了解“网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要将“网改”后有线电视增加的节目套数、收视效果、可寻址收费系统、收费标准、多功能服务以及“网改”的施工规范等公布于众,使其家喻户晓。

  四、“网改”工作是一项点多面广、涉及千家万户的系统工程。“网改”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章办事、文明施工、规范服务。对持证“网改”的工作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提供必要的方便,不得借故阻拦和干扰正常施工。

  五、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对违者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务院颂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给以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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