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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杜蒙县收取“电子交警”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0 生效日期: 2002-12-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2)85号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杜蒙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县《关于“电子交警”曝光的违章驾驶员收取服务费的请示》(杜价联字[2002]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杜蒙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县城内经“电子交警”曝光的违章车辆驾驶员收取服务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对县城内经“电子交警”曝光的违章驾驶员每次收取服务费200元。交通违章罚款按《黑龙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电子交警”拍摄违章车辆耗材、设备维护、报纸公告等项费用支出。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定收费期限2年,执行期满该项收费标准自行废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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