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农业委员会关于明确我省新型农用三轮运输车养路费计征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5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2)82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各市(地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农委,省农垦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农委:
  近年来,随着公路运输市场的快速发展,运输车辆类型也在不断增加,特别是近两年,在我省城乡运输市场上出现了多种新型(改型)农用三轮运输车。新型农用三轮运输车与老型农用三轮运输车相比有较大变化。老型车为单缸195型柴油发动机,功率小,一般在7.35千瓦以下(也有8.82千瓦、11.5千瓦),链条式传动,轮胎窄小、车厢小,载重量0.5吨左右;新型车柴油发动机分别为双缸280型、三缸380型及四缸480、490型,功率加大,有驾驶室,方向盘式,轴传动或多条皮带传动,轮胎粗大,有的后排双轮胎,车厢加大,载重量从一吨到四吨、五吨不等,个别的车厢比东风140型卡车还大,载重可达八吨。
  由于原有的法规文件对这些车型养路费征收没有明确规定,给各地交通规费征收工作带来诸多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填补新型(改型)农用三轮运输车养路费征收管理中的空白,统一规范此类车型养路费计征标准,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和《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新型(改型)农用三轮运输车养路费计征标准确定如下:
  一、发动机功率在7.35千瓦以上,14.7千瓦以下(含14.7千瓦),按1吨计征。

  二、功率在14.7千瓦以上,22.05千瓦以下(含22.05千瓦),按1.5吨计征。

  三、功率在22.05千瓦以上,按2吨计征。

  四、按照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对上述农用三轮运输车仍执行减征规定,即按汽车费额的60%征收。

  五、对老型农用三轮运输车(正三轮)仍按省黑交发[1997]26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各地交通部门在加强对农用三轮运输车规费管理的同时,要认真按上述规定核定各类车型征费标准。

  七、本通知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暂定试行收费期一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