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2)82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各市(地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农委,省农垦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农委:
近年来,随着公路运输市场的快速发展,运输车辆类型也在不断增加,特别是近两年,在我省城乡运输市场上出现了多种新型(改型)农用三轮运输车。新型农用三轮运输车与老型农用三轮运输车相比有较大变化。老型车为单缸195型柴油发动机,功率小,一般在7.35千瓦以下(也有8.82千瓦、11.5千瓦),链条式传动,轮胎窄小、车厢小,载重量0.5吨左右;新型车柴油发动机分别为双缸280型、三缸380型及四缸480、490型,功率加大,有驾驶室,方向盘式,轴传动或多条皮带传动,轮胎粗大,有的后排双轮胎,车厢加大,载重量从一吨到四吨、五吨不等,个别的车厢比东风140型卡车还大,载重可达八吨。
由于原有的法规文件对这些车型养路费征收没有明确规定,给各地交通规费征收工作带来诸多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填补新型(改型)农用三轮运输车养路费征收管理中的空白,统一规范此类车型养路费计征标准,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和《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新型(改型)农用三轮运输车养路费计征标准确定如下:
一、发动机功率在7.35千瓦以上,14.7千瓦以下(含14.7千瓦),按1吨计征。
二、功率在14.7千瓦以上,22.05千瓦以下(含22.05千瓦),按1.5吨计征。
三、功率在22.05千瓦以上,按2吨计征。
四、按照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对上述农用三轮运输车仍执行减征规定,即按汽车费额的60%征收。
五、对老型农用三轮运输车(正三轮)仍按省黑交发[1997]26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各地交通部门在加强对农用三轮运输车规费管理的同时,要认真按上述规定核定各类车型征费标准。
七、本通知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暂定试行收费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