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财综[2002]131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省哈五公路管理处:
你单位《关于哈五公路收费问题的请示》(黑哈五高路发[2002]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字[1998]28号)规定和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决定将目前的三个收费站合并为两个收费站,即将国道周家收费站南移并入拉林收费站,平房至阿五界段和阿五界至拉林段通行费由拉林收费站合并征收。
二、并站后,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见附表)。收费年限暂定五年。期满前三个月,要将这五年的收支等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另行审核制定收费标准和征收年限。
三、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黑财综[2001]93号文件执行。
四、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复。
附:哈五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表
哈五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表
附表:
黎明站 拉林站
19座以下载客车辆
40座以上载客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