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价费字(2001)36号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准江西省科技交流中心经营性收费的函》(赣科函外字(2001)1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江西省科技交流中心经营性收费项目如下: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
二、组织短期出国考察、培训,为来华的外国人员提供服务及其他的国际交流服务。
三、组织国际展览、展销会及国际会议的相关服务。
四、上述服务收费标准由该中心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江西省科技交流中心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