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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鸡马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和征收年限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5 生效日期: 2002-12-0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2]91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穆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正式执行<关于调整鸡马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的函》(穆政函[2002] 32号)收悉。为使公路收费趋于合理,增强还贷能力,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于2001年对鸡马公路八面通、福录两站的车辆通行费标准进行了调整。通过一年试运行,新收费标准增强了还贷能力,同时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鉴于黑价联字[2001]6号文件规定的试行收费标准已到期,并且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偿还道路贷款本息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你市继续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黑价联字[2001]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暂定至二00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请于期满前三个月内将五年的收支情况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报告,由省物价、财政会同交通部门重新审定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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