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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8 生效日期: 2002-11-2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2]6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计委《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1月28日
  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借鉴浙闽经验,适应我省改革开放新形势,加快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现就鼓励和促进全省民间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
  民间投资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我省经济的实力和地位,对于实现“二次创业、富民强省”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利于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有利于增加就业,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实现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省民间投资不断增长,但由于受思想观念、政策、体制、市场环境以及投资者自身因素的影响,还存在着投资总量小、质量不高等问题,使民间投资对全省投资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认识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对拉动全省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破除对民间投资的偏见、歧视和限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全省民间投资的发展。

  二、打破所有制界限和行业垄断,放宽民间投资领域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除国家有特殊政策规定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均对民间投资主体开放。
  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参与经营城市水、电(电源)、路、气、环保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开发工业园区,开发专业市场。
  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允许民间投资主体参与现有各级各类学校的发展。民间资本对教育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增值部分可按投资额取得合理回报。允许个人以无形资产或管理要素参与办学,其收益可按约定取得相应回报。
  允许民间投资主体依法兴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允许参与对社会开放的公立医疗机构重组,通过收购产权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将部分现有公立医疗机构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民间投资兴办外贸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自营进出口,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开发利用国外资源。
  鼓励民间投资采取受让收费权、参股经营、投资建设经营等多元化投资方式,参与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农业开发和农村服务业,发展农村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农村电源、生态环境、水土保持、农村道路和小城镇建设,承担退耕还林,承包荒山荒坡治理及造林绿化,建立和发展以经营商品林为主的有一定经济规模的个体林场,发展私有林。
  鼓励民间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产业。允许私营企业和个体私营者兴办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在符合旅游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开发旅游景点(区)和建设旅游设施等。
  鼓励民间资本向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参与信息产业、生物工程、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现代农业、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鼓励以资金、技术入股或其它方式经营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投资兴办影剧院、博物馆、乡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艺术)馆、图书馆、艺术表演、演出中介及农村电影放映等文化行业。
  鼓励民间投资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投资建设体育场馆,兴办运动项目俱乐部、体育健身活动中心,承办体育竞赛表演,提供运动医疗康复服务。
  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发展服务业,经营信息咨询业、中介服务业、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业等,积极参与电信、金融、保险等行业的投资。

  三、积极创新投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民间投资主体采取租赁、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在贷款贴息、职工安置、收费等方面,享有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鼓励民间投资主体采取合作、联营、参股、 BOT(建设-运营-转让)或TOT(转让-运营-转让)投资方式参与资本市场竞争,通过竞标获取现有基础设施建设权和特许经营权,并允许经营权、所有权转让。有条件的地区在调整国有存量土地时,可依法采用租赁、作价投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向民间投资主体提供土地,降低私营企业初次投资成本。
  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以技术代投资。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注册资金的35%。私营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引进,特别是制造业核心技术研发费用,均享有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私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可同国有企业一样享受国家及地方财政贴息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抵免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部门给予各类私营企业的贷款贴息直接拨到贷款银行抵顶利息。民间投资者承包、租赁农用土地,进行农业规模开发和经营,在承包、租赁期内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民办学校享受同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统一规定的办学用地政策。鼓励私营企业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综合开发现有农村水利设施。
  各商业银行要完善为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机构,合理确定基层行信贷审批权限,对有市场、有信誉、有能力的中小企业要给予支持;人民银行要积极利用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扩大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渠道,支持私营企业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与改革,化解风险,扩充股本,提高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采取股份制等形式创办金融机构。
  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以民间投资为主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吸收各类投资者的创业资本,为私营企业提供资金;采取宽松准入、政策扶持等措施,积极鼓励民间资金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领域,依法组建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可以采取会员制形式组建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会员可自愿确定出资额。
  支持私营企业面向资本市场筹措资金。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私营企业改制上市或买壳上市;积极向国家推荐私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进行可转换债券试点。
  各级政府设立的投资担保公司要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收费,提高效率,更好地为私营企业贷款服务。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等用于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应向私营企业倾斜。积极利用财政贴息或投资补贴等形式,引导民间投资投向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主体积极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内银行外币贷款,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投资主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境外融资和招商引资。支持国内有优势、国外有市场的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

  四、制定和完善鼓励投资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清理和取消限制、影响民间投资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及其它政策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贷款、融资等方面,打破所有制、内外资界限,以产业政策为标准,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
  放宽投资人资格和注册资本限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人、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30%以上,l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
  加快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价格改革,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产业化进程,为民间投资进入创造基础条件。
  规范收费制度。有关部门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对象、计量单位和举报电话等,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监管、收费年度审验和年度稽查、收费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企业负担登记卡等制度,严禁将由企业自愿接受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和强制收费。政府要规范管理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三乱”,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有关规定,切实简化手续,降低抵押贷款收费,降低企业贷款成本。
  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有选择地对具有特色的重点产业投资项目实行无费扶持政策。对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国家、省确定的试点小城镇和省级乡镇工业小区的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实行无费区、无费镇政策。
  落实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私营企业了解和掌握国家税收政策,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规范和保护私营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对私营企业参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和省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各级政府在资金方面可以采取无偿资助、借款和贷款贴息等形式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私营高新技术企业,经过有关部门认证后,无论其设立在省内河地,都可享受省里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支持具有规模和实力的民营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产品科技含量高、经营运行质量好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经省政府批准,可享受国有重点企业集团的同等待遇。

  五、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对民间投资的服务
  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民间投资主体,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工商部门收到申请后,要限时办理。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发照;不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答复,并指明再申请的途径。
  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凡已注册登记的民间投资主体从事投资活动,如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需要审批的,由相关单位实行“一站式”审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必须给予答复,并指出再报批的途径。凡不需要政府出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竞争性领域的基建项目、技术创新和技改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
  凡经审批、备案的私营企业投资项目,可以自主创造条件开工,依法自主决定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
  制定并定期发布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前景,使民间投资顺应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变化,降低投资风险和经营损失。

  六、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民间投资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采取政府协调,工商联、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协会等社会团体运作等方式,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介组织,建立民间投资中介服务机构,为私营企业提供政策、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咨询、培训服务。
  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归国留学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创办或进入私营企业,其技术职称由有关部门依程序进行评定和晋升,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给予办理接续或转移手续。
  进入各级城镇创业的民间投资主体,投资金额达到其创业所在地规定数额的,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创业所在地城镇落户。在私营企业从业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子女,可在企业所在地就近接受义务教育,不受户籍限制,享受当地统一的收费标准。

省计委
200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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