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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部关于严格审查处理劫持、爆炸飞机嫌疑人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06 生效日期: 1993-12-06
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部
发布文号: 民航总局发〔1993〕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航各管理局、省(区、市)局、通用航空公司、飞行学院: 
  为严厉打击劫持、爆炸飞机犯罪活动,确保民用航空安全,现就严格审查处理劫持、爆炸飞机嫌疑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机场安全检查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空防工作的《决定》、《指令》和《公安部、民航总局关于民航安全的通告》,严格安全检查。对未经特许,企图将枪支(含各种仿真枪、枪形打火机及其他各种类型的带有攻击性的武器)、弹药、军械、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危险溶液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带上飞机或夹在行李、货物中托运的人员,一经查出,必须交由机场公安机关审查,不得擅自放行。 
  二、各机场公安机关对安全检查部门送交的上述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其身份、现实表现、乘机事由、违禁物品来源等情况,并对其所携物品进行搜查,注意发现预谋劫持、爆炸飞机的证据。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确无劫持、爆炸飞机嫌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条给予处罚,没收非法携带的物品。 
  2.有预谋劫持、爆炸飞机证据的,应当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明有无同伙及交运行李,并对其拟乘坐的航班飞机进行清舱,对乘客、货物重新进行安全检查。 
  3.对一时难以排除劫持、爆炸飞机嫌疑的,可以收容审查。 
  4.经审查没有劫持、爆炸飞机嫌疑,但有其他犯罪证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地方和民航公安机关对已查获、查明的预谋劫持、爆炸飞机的案件,要加强办案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与检、法机关密切协作,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分子。 
  四、对因证据不足解除收容审查,但仍有劫持、爆炸飞机嫌疑的,各地民航公安机关应当把嫌疑人情况报告民航总局公安局,民航总局公安局应当将嫌疑人简况、照片、居民身份证号码通知全国各机场安检站,发现其乘机时,严格检查。同时民航公安机关也应将嫌疑人情况通报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列为重点人口,纳入工作视线。 
  五、各机场公安机关要加强安全检查现场执勤和候机楼内的治安巡逻,注意发现可疑情况。在审查嫌疑人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歹徒行凶和引爆爆炸物。 
  六、地方公安机关发现的预谋劫持、爆炸飞机案件(线索)应认真进行侦查调查,获取证据,及时侦破,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民航公安机关。 
 
 

199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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