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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培训与上岗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2-05 生效日期: 2001-03-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余府办发[20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仙女湖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培训与上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职工队伍素质,规范建设市场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工程(含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市政、道桥、管线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中从事关系着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

  第四条 对参建单位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核发《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对施工企业的砖瓦工、抹灰工、砼工、钢筋工、木工、油漆工、水电工、防水工、架子工、电梯工等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核发《职业技能岗位证》。

  第五条 《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和《职业技能岗位证》(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是建设工程从业人员上岗的资格证明,也是受聘岗位职务的主要依据,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培训与上岗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考评员制度。考评员必须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取得考评员资格后,方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第二章 职业培训
  第八条 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业人员必须参加职业培训,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建设工程从业活动。

  第九条 职业培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需求,不定期开设各类岗位培训班。培训采用国家建设部门统一编制的教材和教学大纲,按教学计划进行授课。

  第十条 培训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培训资质,授课教师应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严格培训管理制度。受训人员均须参加教学大纲规定科目的集中面授和统一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降低其技术等级或调换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核发岗位证书。属于继续教育对象者,应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应参加相应工种的职业技术等级考核、鉴定。

  第十三条 建设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职工教育培训与工人考核机构。对从业人员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岗位发生变化,应按新岗位要求,参加转岗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新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属于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外省(市)施工企业,参与我市建设工程承包经营活动,要将从业人员的岗位证书(原件)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验,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当地的职业培训与等级考核鉴定工作。

第三章 岗位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岗位证书,需提交下列材料:
  ㈠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学历、职称、身份证及从业时间);
  ㈡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业绩考核材料;
  ㈢岗位培训考试、考核成绩的证明;
  ㈣单位与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和《职业技能岗位证》均实行一人一证。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不予办证。

  第十八条 岗位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并实行年度审验。

  第十九条 凡因工作调动,只要岗位未变,其岗位证书继续有效。原工作单位应出具证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证书上予以注明。
  岗位证书遗失,由持证人申请登报作废后,报请原发证部门予以补办。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时,应将持证人员名单和岗位证书原件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设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标底编制工作人员,必须取得预算员资格证书和预算员中级岗位证书,否则其编制的预、决算或标底视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属新开工工程项目,各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均须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压证、佩证上岗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实行终身责任制。各关键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 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岗位证卡,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将从业人员工作业绩造册登记,作为持证人员年度审验、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凡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持证上岗标准的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取消其参加晋级和评优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参建单位参加工程招标时,其从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持证上岗标准的,按规定比例予以扣分。

  第二十八条 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未办理压证、佩证上岗手续,不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预算或标底编制从业人员,年度内累计二次以上出现工作失误(即预算误差率在±3%以上)予以警告或责令其继续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对泄漏标底者,将没收其岗位证书,取消其编制标底的资格。

  第三十条 凡施工企业允许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者,对企业法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 出租、转借、买卖、伪造、涂改岗位证书的,除没收其岗位证书外,对有关责任人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违反建设市场有关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缓年检、注销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在施工现场未佩戴岗位证卡上岗,或人、证不相符者给予通报批评;屡犯三次以上者,注销其岗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岗位证书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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