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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人才人事服务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0 生效日期: 2000-08-20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余府发[2000]43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人才人事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赣发[2000]7号)和《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开展人事代理服务的范围:
  ㈠为非公制经济单位提供人才人事政策咨询、人才测评、人才招聘、人事策划、人才信息查询等人事代理业务。
  ㈡为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人员提供管理人事档案、代办入户手续、接转党团关系、办理转正增资、申报职称、就业信息咨询等人事代理业务。

  第三条 鼓励、支持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转业军官、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包括创办个体、私营企业或到私营、集体、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港澳台商独资等企业工作。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本单位研究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经批准后自愿离职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离职期间,三年内机关人员按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发给,事业单位按全额预算标准计发的基本工资发给,并参加单位年度考核。三年期满,继续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人事档案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可由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适当安排工作。对经批准辞去公职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在5年(含5年)以上的,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不超过本人三年的基本工资。

  第五条 军队转业军官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二年内可保留安置资格,人事档案由安置主管部门负责保管;需重新安置的,由安置主管部门按现行办法安置,工龄连续计算。二年后,档案移交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六条 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可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有关人事代理手续;对于没有干部身份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干手续。上述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三年内人事代理费减半。

  第七条 对在非公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家属子女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八条 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各类人员,可根据规定的报考条件参加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经考试、考核被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按报考职位规定确定职务和工资,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九条 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申报参加政府特殊津贴及有关荣誉称号的评选,纳入表彰奖励范围,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条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或申报评审职称资格,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享受有关待遇。申报办法,可由本人通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上报办理。

  第十一条 采取多种形式,广开引进渠道,并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智力技术需求纳入引智实施范围;吸引和鼓励市外优秀人才来我市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第十二条 积极采取专家服务团和协作网等形式,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提供技术攻关、信息、经贸合作等服务,帮助解决技术和管理、经营等方面的难题。

  第十三条 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帮助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员搞好继续教育,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人才素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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