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价房字(2000)7号
省建设厅:
你厅报来《关于申请批准有形建筑市场收取综合服务费的函》(赣建计字(2000)15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参照邻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现就相关事项一并函复如下:
一、凡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执业资格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的进场招标可收取综合服务费。
二、综合服务费属非盈利经营性收费,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维持交易中心正常运转所实际发生的支出。服务范围包括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
三、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及要求
1、实行工程施工招标中标的按中标价的1‰收取;
2、实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中标的分别按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的2%收取;
3、实行工程重要材料、设备招标的按中标价的0.3‰收取;
4、单项工程收费最高限额不超过6万元;
5、综合服务费按招标方承担40%,中标方承担60%收取;
6、国家与省重点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给予减免优惠。
四、已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市、县,经物价部门核发经营服务类《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按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尚未设置交易中心以及服务内容不完善,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地区不得收取综合服务费。
五、交易中心收取综合服务费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费用,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公开收费标准,按章纳税,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