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财综字(2000)74号
省交通厅,各地(市)财政局、物价局: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江西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67号)取消了“港口规费”收费项目,为此我们专门请示了财政部、国家计委,请求保留“港口规费”中的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等收费项目。现财政部综合司、国家计委价格司以财综函字(2000)42号文予以明确:“港口规费”不能作为一个具体收费项目进行收取,但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等收费政策和办法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