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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等收费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继续执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9 生效日期: 2000-06-19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财综字(2000)74号
省交通厅,各地(市)财政局、物价局: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江西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67号)取消了“港口规费”收费项目,为此我们专门请示了财政部、国家计委,请求保留“港口规费”中的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等收费项目。现财政部综合司、国家计委价格司以财综函字(2000)42号文予以明确:“港口规费”不能作为一个具体收费项目进行收取,但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等收费政策和办法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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