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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动态聘任后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1 生效日期: 2000-06-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70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事业单位工资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本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动态聘任后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政府人事部门审定的单位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内,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人字(2000)37号)的规定被“低职高聘”的,可按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相应增加工资。
  1、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低于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进入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最低档。
  2、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在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高职低聘”的,其工资和退休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专业技术人员被“高职低聘”后,不能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应按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
  2、被“高职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时按低聘的职务工资计发退休费。2000年12月31日前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本文生效以后,高职务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务工资及补贴仍按原职务标准执行,其它收入由单位确定,退休时可按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计发退休费。
  三、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分类分级管理后,经省职称办批准实行单位自主评聘专业技术职业的人员,按照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变动后,新确定的职务工资从新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下月起执行。
  五、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则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改按新工作岗位确定的职务套改相应的职务工资。
  六、待聘专业技术人员重新聘任前,按照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收入水平的原则,由单位自主决定发放生活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安排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待遇由单位自主决定。
  七、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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