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供办发[2006]48号
主城区以外各区县供销社: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14号)精神,确保2007年春节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有序,现就做好各区县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布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营销售点布点原则
各区县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合理规划、方便群众”的原则布设。加强“一站式”宣传解释工作,包括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做好经营要求解释工作、做好参与经营必备条件宣传工作、做好办事流程的讲解宣传工作,按照职责做好网点布设工作。各区县2007年专营销售点布点数量原则不得高于去年实际布点数。
二、专营销售点布点要求
各区县供销社应严格按照布点原则合理布设销售点。城区销售点之间应相距50米以上,严禁在禁放区和交通干道、人口稠密的区域内设立销售网点;销售点5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距销售点100米内,不得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严禁在《条例》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内布设销售点。专店与专柜相比,专店优先;同等条件下,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储存室的优先,2006年春节参与烟花爆竹零售的守法经营者优先;2006年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守法经营者优先。各区县供销社要切实把好零售网点布设关,打好2007年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基础。
各区县供销社要按照《条例》规定,于12月20日前,提出布点方案,报当地安监局审批。确保配送、销售和燃放工作顺利开展。
三、设立条件
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的设立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做到“专点、专柜、专人”销售,销售和存放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并配备符合消防部门依法规定的消防器材;
(二)经营场所必须张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市供销总社统一制作的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
(三)经营场所内不得使用明火,照明电器应符合安全要求,烟花爆竹存放总量符合规定;
(四)经营者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烟花爆竹零售工作,同时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并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五)认可供销部门在经营方面的管理,并与所在地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签订《烟花爆竹配送协议》。
(六)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工作程序
1、零售经营者填写《重庆市烟花爆竹临时专营零售点申请表》或《重庆市烟花爆竹常年专营零售点申请表》;
2、区县供销社按照零售点设立条件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零售点,与其签订《安全经营责任书》;
3、所在地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公司与零售经营者签订《烟花爆竹配送协议》;
4、区县供销社填写《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布点汇总表》,形成《布点方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审批;对经安监部门审察符合条件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专营零售点,发给市供销总社统一印制的2007年“专营点”标识。
5、请各区县供销社于12月31日前,将所在地安监局批准的布点方案汇总表,报市总社烟花爆竹专营办公室邮箱67755982@163.com 。
五、经营管理
各级供销社要积极配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零售经营者,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场所;不准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相关销售规定的品种,不准超量储存;不准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对出现违规行为的销售网点,报当地安监部门从严处罚。
请各区县供销社接此通知后,严格按照《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和市供销社、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供发[2006]73号)的要求,与所在地安监部门加强衔接,密切配合,做好2007年布点工作。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