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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印发)的规定,凡2006年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均应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二、纳税人不涉及补缴、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可采用邮寄申报和网上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涉及补缴、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可到各办税服务厅和指定的邮政支局或邮政所免费领取《纳税申报表》和购领邮寄申报的专用信封。
四、纳税人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扣缴单位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申报时代理人应当提供纳税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五、年所得的计算方法、具体申报方式、申报流程等事项可通过“上海财税网”(网址:http://www.csj.sh.gov.cn)查阅“国税发[2006]162号、沪地税所二(2006)19号”等相关文件。
六、申报地点:
邮寄(包括快递)申报: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浦东新区向城路80号,邮编:200122)
上门申报:1、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川沙地区)(浦东新区新川路580号);2、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张江园区)(浦东新区张江路69号);3、第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浦东新区向城路80号);4、第五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1号);5、外高桥保税区分局办税服务厅(外高桥保税区基隆路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