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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市医保局于2006年3季度组织了本市有关专家,对申报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医保约定服务的11家暂不予约定服务医疗机构进行了评议。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功能、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水平、医保费用水平等情况,对其中基本符合条件的7家医疗机构,列入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医保暂予约定服务的范围,列入“暂予约定”的医疗机构提供冠状动脉介入治疗医保约定服务的期限自发文之日起暂定为一年,具体名单见附件。
请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对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医保约定服务的管理,严格掌握治疗指征和诊疗规范,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有关医保约定服务所涉及的费用支付、结算申报和约定服务管理等事项,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和《关于公布本市第一批试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新增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医保暂予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
序号 |
医院名称 |
1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 |
2 |
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 |
3 |
长宁区中心医院 |
4 |
杨浦区市东医院 |
5 |
静安区中心医院 |
6 |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 |
7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