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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7 生效日期: 2007-01-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建建管[2007]0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整治企业虚假验资、虚设注册场所、虚假投资者身份等“三虚” 行为的要求,强化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93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02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6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等管理规定,按照市建设交通委的工作部署,从2007年1月起,对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安排
  本次检查由市建管办组织,市安质监督总站、市受理服务中心、市市场管理总站等三家单位具体实施,市建设交通委监察室全过程督查。各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分工负责。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在2006年10月31日之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的本市企业均纳入此次资质检查的范围。
  检查重点内容:一是企业实际注册资本、注册场所、投资者组成等情况;二是企业原资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情况;三是企业目前实际项目经理和执业注册人员到位情况等。
  三、检查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纠。从2007年1月15日起,本市建设工程企业可从市建筑建材业门户网站上(http://www.ciac.sh.cn/)下载自查表格,对照相关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企业自查整改完毕后,于2007年3月15日前将企业真实情况填写在表格上报送,并遵循以下报送原则:
  1、贰级及以上资质等级建筑施工企业报送至市受理服务中心。
  2、叁级及以下资质等级建筑施工企业报送至所在区县建管部门。
  3、所有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报送至市受理服务中心。
  市受理服务中心和各区县建管部门要落实具体工作部门及受理点,于2007年1月30日前将受理地点、负责人和联系方式通过市建筑建材业门户网站公布。
  (二)组织抽查。从2007年3月15日起,市建管办将从未按时或未上报自查表的、管理系统显示项目经理和执业注册人员已不到位的,以及被投诉举报的企业中,确定重点核查企业名单,并组织市安质监督总站、市受理服务中心、市市场管理总站以及区县建管部门的专业管理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三)汇总处理。通过检查,将依法对虚假验资、虚设注册场所、虚假投资者身份的“空壳”企业予以注销资质;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资质的企业予以吊销资质;对资质条件缺失或未达到标准的企业予以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处理。
附件:1、上海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自查表
    2、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自查表
    3、上海市建筑中介企业资质自查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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