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2 生效日期: 2007-01-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地[2007]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对财税(2006)162号文件第一条,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前,纳税人在缴纳印花税时,应事先将电子文本中涉及印花税计税依据等相关内容打印成纸质文本,并据以办理印花税缴纳事项。
  二、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