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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1 生效日期: 2006-11-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医科大学附属医疗机构,各企业部队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监管。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三医办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三医联动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0号)和《上海市物价局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331号),对进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列入本市价格管理范围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的价格进行规范管理。对于已纳入本市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按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管理;对尚未纳入本市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采取行业协会价格初审、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调整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凡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执行范围和加价率销售。属于本市集中招投标或采取挂网销售的药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自2006年12月20日起,医疗机构采购的其他药品,在不突破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的前提下,应以药品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销售;中药饮片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5%的加价率销售。
  三、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共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努力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问题。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纠风办:
   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解决群众看病贵药品价格高问题改革建议》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落实。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卫生部 劳动保障部 商务部 国家药监局 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纠风办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问题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医药市场面临的矛盾仍很突出,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要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二、试行核定药品出厂价格。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解决目前药品流通环节利润空间过大的问题,进一步改进药品定价方法,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口岸)环节控制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试行核定出厂(口岸)价格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试点目录执行。
  三、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的监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推行由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标示建议零售价格的制度,以增加价格透明度。对企业标示的价格偏高和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价格法》的规定,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制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等手段进行价格干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调整药品政府定价目录,逐步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四、对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必要的干预。目前医疗器械市场价格秩序比较混乱、中间环节加价过高,要建立医疗器械价格监测制度,定期公布重点品种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价格信息,引导企业合理确定价格。对流通差价过大、中间环节盈利过多、价格虚高的,要依法采取限制流通环节加价率等措施,降低医疗器械销售价格水平。
  五、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在降低药品价格和医院加价率的基础上,继续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尚未执行的地区必须在今年内完成本地区项目归并和价格调整工作。
  六、规范医院诊疗和用药行为。抓紧研究修订和完善临床诊疗技术指南。在认真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其他药品临床应用指南。逐步推行按通用名称开具处方制度。取消医院科室医药收入和个人收入挂钩的做法,规范医疗机构和医生行为,促使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合理施治。
  七、强化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管理。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办法,促进医疗机构和医生改进服务质量,主动控制医疗费用。完善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促进参保人员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完善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政策,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之间的竞争。
  八、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自身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督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问题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在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监管、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过程中,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积极研究探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和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为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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