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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布《城市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6—8米车部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2 生效日期: 2006-11-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市运管处、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及适应本市“村村通公交”发展,《城市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6一8米车部分)》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
  6一8米车辆投入公交营运,应当遵守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从业人员服务规范》、《上海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6一8米车部分)》等有关文件要求。同时考虑城乡巴士运营特点,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两级管理的各区县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6一8米公交客车的营运管理和安全监督。
  6一8米公交客车适用于各区县内的镇域公交线路运营,其行驶道路路幅应当达到5米以上,桥梁达到相应载重要求。除受道路、桥梁等条件限制外,应严格控制7米以下车型投放线路运营。
  6一8米公交客车的营运证件上应加注使用区域。
  二、6一8米公交客车应当严格按照本市公安部门核定的载客限额限载;车身在7米以下的公交车车厢内严禁乘客站立。
  三、采用无人售票服务方式的营运车辆,前门净宽须在0.65米以上。
  四、6一7米(含7米)公交客车的更新年限为4年,7一8米(含8米)的公交客车的更新年限为6年。
  五、6一8米公交客车驾驶员必须具备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的驾驶证、并有一年以上驾龄的驾驶资格。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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