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加强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1 生效日期: 2006-1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
  “100万只气瓶的电子标签标识”是今年上海市政府实事工程中的一项艰巨任务,通过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和积极推进,该实事工程虽已取得一定的成效,进入了最后的冲刺阶段,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气瓶电子标签被损坏、丢失等现象,这不仅给相关企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且还严重挫伤了气瓶充装单位应用电子标签的积极性,甚至影响到市府实事工程的顺利实施。为制止人为损坏、丢失气瓶电子标签等行为,确保完成市府实事工程任务,现就加强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气瓶充装单位要加快推进市府实事工程进程,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齐心协力,顾全大局,按时完成市府实事工程任务。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电子标签管理和维护的第一责任人,应通过制订和完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气体使用者、经营单位有关气瓶电子标签使用维护知识的宣传,切实落实气瓶电子标签管理和维护责任。特别是气瓶在装卸、运输、使用以及经营流通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转变管理方式,克服不良陋习(如避免抛、滑、滚、碰),制止电子标签人为损坏、丢失行为,使气瓶电子标签真正体现其实用价值,为最终实现本市气瓶动态安全管理奠定基础。
  二、气体使用者、经营单位等是气瓶电子标签维护的主要责任人,应与气瓶充装单位共同承担起气瓶及其气瓶电子标签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对回收的气瓶必须进行认真检查,坚决拒收他人以及产权不明气瓶。凡气瓶电子标签有损坏、丢失的,要查明原因,如属他人(装卸、运输、使用、经营者等)原因而导致电子标签人为损坏或丢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赔偿时应考虑标签的制作成本和标签在制作过程中的人工、材料、系统数据处理等费用)。
  三、对经常发生人为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者,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此类行为继续发生,并将该责任者的有关情况报告区县质量技监局。如该责任者是气体经营单位的,气瓶充装单位还应及时将该责任者的有关情况报告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四、气体经营单位应规范经营,自觉将回收的气瓶送至原气瓶充装单位(气瓶产权者),不得擅自回收他人气瓶,或将气瓶移送至非气瓶产权者。
  五、质量技监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和行政处罚权限,坚决制止破坏他人财物、损害他人利益,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维护和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对经教育、经济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应吊销其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气体)经营许可证。
  六、市标准化研究院作为本市气瓶电子标签技术保障的主要责任单位,应继续加大技术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如电子标签、读写器以及应用软件等),积极主动地为气瓶充装、检验以及使用登记单位做好气瓶电子标签的技术服务工作和现场作业指导,帮助和提高气瓶充装单位掌握应用气瓶电子标签的能力。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年11月1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