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预[2006]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扶持、稳定本市家禽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继续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
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对本市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沪财预[2006]10号、沪价费[2006]6号)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