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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5 生效日期: 2006-10-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媒体单位、各广告经营单位:
  近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新出联(2006)11号),禁止发布部分内容虚假、格调低下的违法广告,以坚持广告宣传的正确导向,净化报刊广告内容,巩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成果,建立健康、文明、有序的广告新秩序。根据《通知》精神,上海市工商局作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自2006年11月1日起,暂停发布以下广告: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医疗广告。
  二、禁止刊播含有淫秽、迷信、色情内容或格调低下的广告;禁止刊播传播不健康内容的声讯台广告;禁止刊播介绍赌博技术的广告;禁止刊播介绍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麻醉专用药等各种可用于犯罪技术的广告。
  三、药品、保健食品、消毒及其他生活用品的广告,不得出现表示提高、增强性生活能力和性生理器官的内容。
  四、禁止以军队单位或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药品、医疗广告宣传;禁止对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
  各媒体单位要高度重视广告管理工作,完善广告内容审查制度,严格把好广告宣传的内容导向,依法发布各类广告,坚决拒绝刊载虚假违法广告,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信,广告用语文明、规范,不违反社会公德,不损害群众利益。工商部门将依法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对继续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有关单位将作出严肃处理,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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