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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实施贴纸认证改革事〉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0 生效日期: 2006-10-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沪民婚发[2006]16号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实施贴纸认证改革事〉(领八函(2006)491号)的通知》(民办函[2006]180号)转发给你们。贴纸认证已于2006年9月1日在我驻外使领馆正式启用,正式启用后将预留半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贴纸认证与现有公证防伪纸认证两种方式并存有效。自2007年3月1日起,我驻外使领馆将全部采用贴纸认证方式,不再使用公证防伪纸办理领事认证。各婚姻(收养)登记机关在接受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书时,应认真审查,做好婚姻(收养)登记工作。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实施贴纸认证改革事》的通知
民办函(2006)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外交部《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实施贴纸认证改革事》(领八函(2006)491号)转发给你们。贴纸认证已于2006年9月1日在我驻外使领馆正式启用,正式启用后将预留半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贴纸认证与现有公证防伪纸认证两种方式并存有效。自2007年3月1日起,我驻外使领馆将全部采用贴纸认证方式,不再使用公证防伪纸办理领事认证。各婚姻登记机关在接受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书时,应认真审查,做好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实施贴纸认证改革事
领八函(2006)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及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外国文书送往我国使用时一般须办理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目前,我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系使用公证防伪专用纸(A4尺寸)制作,具体操作方式是将认证词打印在防伪纸上并由我领事官员手工签署后,再盖馆印并与认证文书粘贴、加盖骑缝章。由于上述方式操作程序较为繁琐,且存在易被拆换等问题,随着近年来驻外使领馆认证量的逐年大幅增加,此种认证方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推进驻外使领馆证件工作改革,提高工作效率,提高领事认证的科技含量和防伪性能,经我部领导批准,决定在我驻外使领馆取消采用公证防伪纸制作领事认证的做法,改用贴纸认证方式办理领事认证。
具体做法是:采用专用防伪贴纸打印认证证词(证词内容与以前相同),并直接粘贴到被认证文书上,贴纸规格为116mm×75mm;认证官员签署由原来的手工签名改为电子签名,即将签名式样事先输入电脑,然后与认证词一同打印而成;取消原来办理认证加盖使领馆馆印和骑缝章的做法,在贴纸认证与被认证文件之间的骑缝处粘贴防伪贴膜(该贴膜具有一次性使用的防揭贴功能)。
贴纸认证将自今年9月1日起在我驻外使领馆正式启用,为稳妥推进改革,正式启用后将预留半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贴纸认证与现有公证防伪纸认证两种方式并存有效。自2007年3月1日起,我驻外使领馆将全部采用贴纸认证方式,不再使用公证防伪纸办理领事认证。
如遇我驻外使领馆电脑出现严重故障,不能打印贴纸认证,为应急可启用手写贴纸认证。
随函附去中国驻外使领馆机打及手写贴纸认证式样,供参考。
以上特告。
外交部领事司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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