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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市慈善协会关于在合肥地区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慈善一日捐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8 生效日期: 2006-11-28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合政秘[2006]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慈善协会《关于在合肥地区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慈善一日捐活动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在合肥地区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慈善一日捐”活动的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市慈善协会
二○○六年十一月
  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和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33号)和中宣部、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总政治部《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全国“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民发(2006)67号)以及中华慈善大会精神,从今年起在我市广泛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慈善一日捐”大型募捐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的总体目标
  活动以“携手慈善,共创和谐”为主题,坚持“扶贫、救灾、助老、助残、助孤、助困、助学、助医”的慈善宗旨,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宣传慈善理念,畅通捐赠渠道,规范捐赠行为,将募集的善款全部用于发展慈善事业,最大限度地帮助困难群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打造“阳光慈善”,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活动时间
  从今年起,在每年的11月份举行,与全国“送温暖、献爱心”捐赠月活动同步进行。
  三、活动的开展范围和标准
  活动本着“自愿、无偿、尽力”的原则,主要在合肥地区的各类企业和各级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干部、职工中开展。企业原则上捐出一年中平均一日的利润,干部、职工通过所属单位原则上捐出一年中平均一日的收入。捐款单位和个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个人月收入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上不作为捐赠动员对象。
  四、活动的组织形式
  (一)为加强对活动的统一组织和协调,成立市“献爱心、送温暖,慈善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合肥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直机关工委、市经贸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区域捐助活动的开展。
  (二)本次活动由市民政局、市慈善协会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大中型企业首先发起倡议,在合肥地区开展募捐活动。
  (三)市区募捐活动由市“送温暖、献爱心,慈善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其中省、市直属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市慈善协会团体会员单位、驻肥部队军以上单位由市民政局、市慈善协会直接募集;区属机关、各类企业和驻肥部队师以下单位(含师级单位)等按属地原则,由各区民政部门或慈善协会负责募集。肥东、肥西、长丰县实行自募自助。
  活动结束后,各区、县要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将对成绩突出的执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五、活动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慈善一日捐”活动是响应党中央号召,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全社会都应积极参加捐赠活动,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慈善募捐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发挥表率作用,踊跃捐款,为活动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今年我市各级机关干部捐款仍按去年捐赠的标准,即:市级干部500元、县处级干部300元、科级干部200元、普通干部100元。
  (二)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要组织各新闻媒体在活动期间,集中版面,开设专栏,加大对本项活动的宣传力度,将宣传工作贯穿活动的全过程,通过多形式、多视角、多方位的宣传,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使更多的个人和企业了解慈善事业,支持慈善事业,并积极向社会奉献一片爱心,向最困难的人伸出援助之手。
  六、善款的管理和使用
  (一)“送温暖、献爱心,慈善一日捐”活动所募集的资金实行统一账户、统一收据,全部交入市慈善协会账户统一管理。(户名:合肥市慈善协会;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场分理处;账号:495403892108091001)。
  (二)募集的善款专项用于助老、助残、助孤、助困、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性活动。
  (三)募集的善款,市、区按一定比例分配使用,具体办法另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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