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15 生效日期: 1992-12-15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公安部
发布文号: 署监二[1993]5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今年以来,旅客藏匿携带仿真武器案时有发生,为依法行政,加强对仿真武器的管理,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海关法》等有关规定,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请自文到之日起按所附《公告》稿由各关对外公告。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客携带与真枪有明显区别的玩具枪进境,海关径予验放。 
  二、海关扣留没收的仿真武器应自行销毁或移交当地边防检查部门,并由边防检查部门定期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仿真武器进出境,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 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海关应密切注意此类动向,并协同当地公安、边防检查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公告》实施后,海关总署(90)署监二字第900号文予以废止。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请及时上报。 
  附:《公告》 1992年12月15日 
 
附件: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为防止发生伤亡事故,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仿真武器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所称仿真武器系指具有攻击、防卫等性能的下列物品: 
  (一)各种类型仿真手枪式电击、催泪器; 
  (二)各种类型的仿真枪械及弹药; 
  (三)具有攻击、防卫性能的其它仿真武器、弹药; 
  (四)上述以外的其它类似械具。 
  运输、携带、邮寄仿真武器进出境主动向海关申报的,予以退运;未向海关申报的,予以没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走私仿真武器进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三年 月 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