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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江门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5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1998]312号

江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报告》(江价字[1998]240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市自来水供水工程建设投入增加、动力及净水药物等原材料价格上涨且售水量下降,使自来水生产成本费用增加,同意你市自来水每立方米综合平均售价调整为1.192元(含税、水资源费,下同),并分步实施到位。

  二、你市自来水价格第一步调整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由现行每立方米综合平均售价0.985元调为1.122元。具体分类水价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85元;
  (二)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三)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15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原商业、建筑用水)每立方米1.50元;
  (五)特殊用水:
  1、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用水应按《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第二十七条执行,暂核每立方米0.85元;
  2、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美容美发用水每立方米3.20元。

  三、你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不再随水价上调,待我省污水处理费政策出台后再按新规定执行。

  四、你市自来水价格的第二步调整于2000年1月1日实施到位,并报我局备案。
  请你市向社会做好调价通告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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