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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决定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我省各储蓄机构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但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是储蓄机构扣缴税款的凭证种类和内容不统一,纳税人(储户)对计税利息、扣缴的税款不明了,不利于税法的顺利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为逐步规范利息所得税的扣税凭证,加强利息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广泛征求意见,确定首先在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统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税凭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做好使用统一扣税凭证的过渡工作及使用统一的扣税凭证的宣传辅导工作, 及时掌握使用统一的扣税凭证的工作情况,并将执行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向上级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城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填写说明
2、城市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填写说明附件一:城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填写说明城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科目: 年 月 日种类 户名 帐号 存入日期 存期 本金 利息 计税利息 税率 扣缴税款 税后利息 实付 本息合计 本人收到上述实付本息。 储户签名: 地址: 事后监督: 复核: 出纳: 记帐: 填写说明“科目”填写银行记帐科目;“年 月 日”填写定期储蓄支取时间或活期储蓄销户时间;“种类”填写储蓄存款的种类;“户名”填写储户姓名;“帐号”填写储户储蓄存款帐号;“存入日期”填写储蓄存单开户日期,活期储蓄可不填写;“存期”填写储蓄存款的存款期限,活期储蓄可不填写;“本金”填写储蓄存款年本金;“利息”填写按执行存款利率计算出储蓄存款的利息数;“计税利息”填写按国家规定应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利息;“利率”填写国家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扣缴税款”填写根据国家规定由银行储蓄机构代扣储户应交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税款”=“计税利息”× “税率”“税后利息”填写扣缴税款后实际支付给储户的利息,“税后利息” = “利息” - “扣缴税款”;“实付本息合计”填写银行储蓄机构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支付给储户的本金和实付利息合计,“实付利息合计”=“本金”+“税后利息”;“储户签名、地址”由储户填写;“事后监督、复核、出纳、记帐”由银行有关人员填写。附件二: 城市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填写说明城市信息合作社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科目: 年 月 日种 类 户名 帐号 存入日期 存期 本金利 息 计税利息 税率 扣缴税款 税后利息 实付 本息合计 本人收到上述实付本息。 储户签名: 地址: 事后监督: 复核: 出纳: 记帐: 填写说明“科目”填写城市信用合作社记帐科目;“年 月 日”填写定期储蓄支取时间或活期储蓄销户时间;“种类”填写储蓄存款的种类;“户名”填写储户姓名;“帐号”填写储户储蓄存款帐号;“存入日期”填写储蓄存单开户日期,活期储蓄可不填写;“存期”填写储蓄存款的存款期限,活期储蓄可不填写;“本金”填写储蓄存款本金;“利息”填写按执行存款利率计算出储蓄存款的利息数;“计税利息”填写按国家规定应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利息;“利率”填写国家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扣缴税款”填写根据国家规定由城市信用合作社代扣储户应交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税款”=“计税利息”× “税率”“税后利息” 填写扣缴税款后实际支付给储户的利息, “税后利息”=“利息” - “扣缴税款”;“实付本息合计”填写城市信用合作社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支付给储户的本金和实付利息合计,“实付利息合计”=“本金”+“税后利息”;“储户签名、地址”由储户填写;“事后监督、复核、出纳、记帐”由城市信用合作社有关人员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