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九府办发[200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共青垦殖场、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市各单位,市直各企业:
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实施〈献血法〉切实抓好无偿献血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偿献血是一项社会公益活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方方面面。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切实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经常性的无偿献血活动。同时,认真做好采集血液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OOO年三月九日
市卫生局关于贯彻《献血法》开展无偿献血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实施《献血法》,大力推动无偿献血,确保我市医疗临床急救用血,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献血法〉切实抓好无偿献血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卫厅发[1999]72号)精神,特制定九江市贯彻《献血法》开展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成立市、县(区)政府献血协调领导小组,加强政府对献血工作的领导
市及各县(市、区)要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献血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要求,成立政府献血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抓好辖区内无偿献血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公民献血的日常工作,制定公民献血计划、管理、组织、调配血源,发放和管理无偿献血证,管理无偿献血基金等。 二、继续完善公益宣传制度,普及无偿献血知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做好《献血法》的宣传工作。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新闻单位要加强无偿献血新闻报道,建立定期无偿献血公益宣传,普及血液和献血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知识的教育。红十字会要积极参与开展经常性宣传活动。各单位、街道居委会要利用各种会议以及宣传窗、板报等形式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和科学知识。各级各类学校应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或开设专题讲座。
三、做好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工作
召开无偿献血工作表彰大会,对无偿献血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做好献血计划,动员全社会参与
凡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必须依法参加无偿献血,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生应率先献血。
市献血办和有中心血库的县(市)献血办要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做好献血计划各单位、街道要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每年按本单位职工(或街道居民)总数的10%,组织安排好献血。无中心血库的县献血办应根据市献血办下达的计划,认真组织好辖区内的献血工作。
健康公民每三年献血一次,高等学校在校生献血1-2次,现役军人服役期间至少献血一次,服役超过三年者,每三年献血一次。各级红十字会,要组织发动会员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活动。
公民献血后,献血办应及时发给无偿献血证。有单位者,所在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五、依法加强采供血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献血法》和有关法规,加强对无偿献血的监督管理和临床用血的采、供管理,保证临床用血质量和安全。对不按'三统一'规定擅自采血的单位和个人及未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初复检程序操作的采、供血单位要依法追究领导和当事者的责任。
采供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对采集的血液要用不同试剂和不同检验人员进行初复检测。所有复检的血液都要按规定留样保存。未经检测或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六、实行计划用血,推行成份用血
医疗机构实行计划用血,血站按计划采供血。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相关制度,严格规范临床用血程序,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积极推动成份输血,要将成份输血率(三级医院70%,二级医院50%)纳入目标管理。大力实行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自身储(输)血的办法,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七、建立无偿献血基金,认真做好无偿献血者用血偿还工作
血站和中心血库所供应的血液按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应依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提取一部分为无偿献血专用基金,用于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属用血后的偿还及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管理等工作。
在本市献血的公民享有优先用血的权利,自献血之日起30天后至四年以内用血的可按献血量的3倍免费用血;超过四年的按等量免费用血。其家庭成员(指公民的配偶、子女、父母)用血按献血者所献等量免费用血。献血后血液复检不合格者,共用血按献血等量免费用血。无偿献血满1000毫升以上者,可终生享受免费用血。
九江市卫生局
二OOO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