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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1 生效日期: 2000-03-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委
发布文号: 赣发(2000)7号

为调整和完善我省所有制结构,促进全省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进一步增强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紧迫感
  (一)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得到长足发展,在增加经济总量,满足社会需要,扩大就业,农民脱贫致富,促进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以及市场机制形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全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但也要看到,目前,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规模不大、整体实力不强。我们要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紧迫感。
  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分别写进了党章宪法,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长期稳定的政策环境和法律保障,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全省上下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站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兴赣富民的高度,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五大和宪法修正案的精神,澄清模糊认识,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重大意义的认识,抓住机遇,继续鼓励、引导,大力扶持,努力把我省的个体私营经济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二、进一步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扶持力度
  (二)努力实现一个加快,两个着力,三个提高: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增长,着力优化个体私营经济的产业结构,着力培育一批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改善个体私营经济的组织结构;提高个体私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提高来自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在全社会就业中的比重。使个体私营经济成为兴赣富民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三)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和同级人事部门批准离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离职期间,3年内机关人员按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事业单位人员按全额预算标准计发的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同时,按在职人员标准由原单位和本人缴纳保险金,工龄连续计算。3年期满继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其人事档案分别交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劳动服务机构代理;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安排适当工作。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辞职等方式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按政策规定需要安置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2年内保留安置资格,人事档案由安置主管部门负责保管;2年后,其档案由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保管。需重新安置的,由安置主管部门按现行办法安置,工龄连续计算。国家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办理。
  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证、照,简化审批手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当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后,其人事档案留存人才服务机构,保留干部身份,连续计算工龄,户口、粮油关系、职称评审等按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并享受公有制企业改革、改制中的同等待遇。
  私营企业兼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不抵债国有企业,被兼并企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性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内,由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出售企业涉及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用地有关手续。私营企业购买公有制企业,可以经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底价实行竞价购买,应付价款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出售方同意并取得有担保资格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支付价款。未付款部分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由购买者向出售方支付利息。购买者应负责按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企业的职工。对私营企业一次性买断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为零或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接受被收购企业全部债权、债务,注入发展资金并全员安置被收购企业职工就业的,可按零价购买。对私营企业购买债务大于债权的公有制企业,依法征收的所得税,3年内由当地财政酌情返还支持,用于企业清偿债务,其注入的启动资金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可进行登记注册。
  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公有制企业。租赁承包期在10年以上的,在落实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可采取还本租赁的办法,用所缴租金抵减租赁资产,所缴租金与租赁资产评估值相等,即取得被租赁资产产权;还可采用还本承包的办法,所缴承包费总额等于承包资产评估值的,即取得被承包资产的产权。
  放宽改制企业的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公有制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控股的公有制企业,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商标按国家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五)多渠道解决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资金。
  国有银行要以产业政策为依据,扩大向个体私营经济的贷款比例,尤其是对各级政府确定的龙头骨干企业和创利、创税、创汇大户,对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在贷款上给予优先支持、实行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固定资产贷款要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信贷服务,对市场前景看好的产业和提供税收多、贡献大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给予重点扶持。
  要积极探索和建立手续简便、安全可靠的担保机制,妥善解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贷款难问题。
  (六)重视提高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质量。
  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引进科技人才,采用先进技术,更新技术装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科技含量,向科技性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私营科技性企业的发展,要列入全省科技企业的管理。对其在申报科技项目计划、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同等待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和高新企业享有的各种税收优惠。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以技术成果投资私营企业,可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七)重视利用外资扩大个体私营经济总量。
  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从境外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对符合条件申请外贸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外经贸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积极给予办理。
  鼓励外省个人和私营企业来我省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对外地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经营者申请落户、子女入学,要给予优惠,提供方便。各地及教育、公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边贸活动和到国外经商办企业。从事边贸活动超过原核定经营范围的,只要提供与外商草签的协议或合同书,可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各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要加强与他们的联系,提供服务,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其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八)引导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扩大规模,增强实力。
  从事个体私营的自然人或私营企业,可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与国有、集体企业互相参资入股,大力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扶植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组企业集团;帮助、引导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科学管理。
  私营企业年销售额达到亿元以上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列入省重点扶持企业,在技术人才、项目审批、资产重组、资产贷款、发展用地、税收优惠、生产用电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促其进一步上规模、上档次、创名牌。对具备条件、有实力的私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允许其上市或发行债券,开拓资本市场。

  三、切实改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环境
  (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制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创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做到“三个加大、四个不限、五个平等”,即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依法保护力度、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规模、不限经营方式;市场准入平等、税务平等、规费标准平等、金融贷款平等、部门服务平等。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关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党的政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要予以废止。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审批、管理。凡是放开经营的商品和劳务,行业和产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生产和经营权。鼓励个体私营经济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食品加工、旅游、高新技术、交通、水电、环境保护、市政工程和省定的支柱和重点产业等。个体工商户注册只须提交经营场所和身份证明;自然人组合申报的企业,根据其不同条件,分别登记为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外,其他规定不作为前置审批依据,涉及前置审批的,有关部门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审批制度,承诺办事时限。
  (十一)税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改进税收征管办法,严格管理制度,帮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建立帐簿,健全财会制度。要坚持依法征税,做到公正合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达到条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依法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月营业收入不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定期定额征税要做到民主、公开、公平、合理,个体私营经济协税、护税组织要参与对定期定额的核定和监督。
  (十二)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切实解决个体私营经济的生产经营场地,其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各种费用应与国有经济同等对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获准同等对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获准使用的土地和生产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和拆迁。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妥善安置,并依法予以补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获准使用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出租、抵押、转让、 折价入股,改变其使用用途。
  (十三)经贸、计划及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凡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建设国家鼓励和允许发展,且不需要国家配套资金和相应基础设施配套的项目,无论新建、扩建和改造,均由投资方自主决策,不再上报审批,只需按审批权限到投资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有关部门要依法为其办理土地、规划、环保、消防、劳动安全等手续;属国家明令限制发展的项目,按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凡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在产品目录登记、申请进出口自营权、申请项目贷款、提供市场信息、技术、管理、人才引进和市场开发以及用水、用电等方面要一视同仁。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要积极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展商标注册,产品标准备案、登记,培植名牌、订立经济合同、打击合同欺诈行为、产品鉴定和新产品认定等方面开展全方位服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科技人员符合职称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的办法,通过本人或单位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联或政府人才交流中心上报所在地职改部门评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自行出国(境)洽谈商务、开展技术交流,由各级工商联、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审核上报,公安、外事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办理。
  (十四)强化社会治安,严厉打击侵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财产和危害生产经营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应针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治安难点,建立和健全防范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卫能力,及时解决和整治危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突出治安问题。对盗窃、抢劫、诈骗、勒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钱财、行凶伤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员,扰乱生产经营活动的犯罪案件,必须及时立案侦破,严惩不贷。对执法犯法,在办案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钱财等不法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十五)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索要财物、随意查扣、封存商品、平调或侵吞财产、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其生产经营场地和营业用房等的单位或个人、尤其是执法人员,必须从严查处。因随意收缴、扣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由有关责任人依法赔偿被害人损失。
  (十六)坚持制止“三乱”现象。由各级政府组织法制、物价、审计、监察、工商、财政、工商联和个体协会等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有关收费单位必须公开办事制度,公开收费依据与标准,实行凭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推行收费卡制度,如实填写收费单位、项目、标准、依据、许可证号码、收款人必须签名盖章。对无收费许可证或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交,并追究随意收费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十七)各级政府要把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依法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促进其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要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办法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要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和提高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其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来抓,作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进行培育。
  (十八)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恪尽职守,协调动作。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行承诺制,切实改善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服务。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凭借权力和垄断地位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强制收费、变相收费,坚决制止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职能变为有偿服务或者变相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收费。依法规范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各种检查,严禁对其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检查。严禁借检查之名,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吃、拿、卡、要,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要切实纠正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以及“有利争着管、无利没人管”、“以罚代管”等问题。
  (十九)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加快发展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要注意总结和宣传这方面的先进典型,并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侵害个体、私营业者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予以公开曝光。
  (二十)公安、工商、税务、计划、金融、国土、城建、劳动、物价、乡镇企业、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制定支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具体措施。要从根本上进行职能转换,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增强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二十一)各级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要健全机构,充实力量。要制定和实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规划,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十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对私营企业经营者的培养,帮助私营企业从家族式、经验性的管理方式中走出来,建立与企业规模、先进生产技术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和适应市场竞争法则的财务管理、成本核算、质量控制、产品营销、劳动人事的管理机制。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素质,教育、引导他们爱国敬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乐于奉献,为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对守法经营,贡献突出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各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的精神或物质奖励;符合劳动模范条件的,可评为劳动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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