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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03 生效日期: 2000-02-03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0)10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厅、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关于《江西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
  (省劳动厅 省教委 省人事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为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落实科教兴赣战略,提高青年劳动者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按照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新生劳动力培训与对劳动力资源有效调节相结合,建立以职业培训为主导、以相应的组织管理为基础的劳动预备制度,为缓解就业压力服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质量服务。

  二、目标任务
  在全省城镇有计划、有步骤地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至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之掌握相应的职业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有关部门的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三、对象范围
  (一)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
  (二)农业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或进城务工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
  (三)其他适用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

  四、建立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
  1.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科教兴赣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设立由主管负责人牵头,劳动、教育、人事、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税务、物价、新闻宣传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扶持政策,落实培训经费,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对本地区劳动预备制度的执行和培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2.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大力推进。具体职责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组织指导和检查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毕业生的宣传发动工作,并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职业学校培训工作;劳动、人事、经贸、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对用人单位的宣传和贯彻推行工作;财政、计划等部门落实培训经费及其他各项政策;物价、税务、工商部门按照国家对教育的优惠政策,制定和执行扶助劳动预备制度的相应政策规定;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有关舆论宣传工作。
  (二)经费保障。
  对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学员个人收取培训费,由省劳动厅提出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定后执行,并由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的统一票据。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定向培训的,其培训费可在职工增长率经费中列支。
  (三)培训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职业培训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搞好对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学校和其他事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任务,培养社会各方面需要的适用人才;充分利用并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等一线急需的专门人才;企业办的各类培训机构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设施,挖掘培训潜力,对尚未经过职业培训的职工进行岗位培训。
  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结合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意向设置专业,按照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职业培训,使其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职业培训主要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指导、法制观念等教育。培训时间根据学员文化基础和所选专业确定: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2年以上,非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1年以上。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和内容,根据行业或企业要求,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可适当调整。
  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培训,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学时制、远程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劳动预备制人员学习、培训期满,取得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劳动行政部门应组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就业服务。
  对取得学历、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制人员,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进行登记建档立卡,纳入劳动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优先推荐就业,并提供存放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系列服务,多方指导帮助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自谋职业者,可在有关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

  五、建立健全就业准入制度
  (一)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由省劳动厅公布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在取得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开业。一般职业(工种),招用新从业人员应优先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中取得毕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挑选。
  (二)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对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不得介绍和招收未经培训或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就业上岗。
  (三)劳动预备制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四)劳动监察部门要将就业准入情况列入劳动监察范围,对用人单位招收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要依法实施监察。对企业技术工种未经培训已上岗的人员,要督促企业对其追加培训,限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采取积极的鼓励扶持政策
  (一)参加劳动预备制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原则上实行免试入学,需要经过文化考核和能力测试的,由当地政府确定。
  (二)对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通过相应的课程学习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历。
  (三)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学习基地,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鼓励培训机构发展校办企业,开展勤工俭学。
  (四)对于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较好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经当地政府确定,可作为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单位,应采取培训资格认定、培训项目指标、培训成果考核以及给予培训经费补贴等方式给予鼓励,促进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的开展。
  本方案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省劳动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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