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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三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6 生效日期: 1998-11-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三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时,货物在报关离境后,拿不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此项业务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问题,我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电话答复:“追补税款与日常业务不同,情况特殊,其退税手续可从实办理。对新三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在追补款入库之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证明、出口发票等办理出口退税”。根据上述精神,我局明确对新三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税款入库后,凭盖有海关验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或海关加具公章的证明件、外汇核销单或结汇水单、出口发票等办理出口退(免)税。各地在审核时应注意国内转厂部分不能办理退(免)。以上通知,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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